張某某永通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孫東博(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
楊洋
王曉麗(河北經華律師事務所)
范某
原告張某某永通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永鈺。
委托代理人孫東博,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志剛。
委托代理人楊洋,該公司安全技術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王曉麗,河北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王曉麗,河北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永通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通公司)與被告張某某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工公司)、范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凱隆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永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永鈺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東博,被告華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洋、王曉麗,被告范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曉麗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通公司訴稱:華工公司因承攬九鼎國際A區(qū)3、4號樓工程,租賃我公司施工電梯2臺,分別于2012年8月28日、2013年3月15日與我公司簽訂施工電梯租賃合同。
2013年9月6日雙方結算,兩臺電梯的租賃費共計251644元,華工公司僅給付了租賃費111800元,尚欠139844元租賃費未付。
范某掛靠華工公司實際施工,范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請求判令華工公司給付租賃費139844元及違約金20000元;判令范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華工公司辯稱:我公司承攬九鼎國際工程是事實,2012年8月28日和永通公司簽訂過租賃合同,但永通公司主張租賃費已經超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
2013年3月15日的租賃合同未加蓋我公司公章,我公司不認可項目部的印章。
此外,結算單上沒有我公司人員簽字,未經我公司蓋章認可,應當駁回永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范某辯稱:本案和我沒有關系,我雖然是華工公司九鼎國際項目部的項目經理,但我沒有在合同上簽字,簽字人員不是受我委托,我不是合同相對人,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華工公司是九鼎國際A區(qū)3、4號樓工程的施工單位,范某掛靠華工公司并以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以上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雖然華工公司和范某均不承認租賃合同中的簽字人牛強和結算單上的簽字人牛增紅是其委托人員,但相應證據(jù)均加蓋有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長方形印章,屬于牛強和牛增紅以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結合華工公司曾在第一份租賃合同中加蓋公章確認租賃電梯用于九鼎國際A區(qū)3號樓工程,第二份租賃合同和兩份結算單又都加蓋有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印章。
永通公司有理由相信牛強和牛增紅以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簽訂合同并結算租賃費的行為代表的是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
永通公司的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據(jù)鏈相互佐證,證實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租賃電梯并結算租賃費的事實。
范某作為項目部負責人和實際施工人,應當對項目部設施的民事行為承擔直接的責任。
范某一方面辯稱對證據(jù)上的相關人員不知情,另一方面又自稱一直不在工地,委托孫隆平(音)負責管理工地,故其以不認識相關人員來否認證據(jù)證明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范某未履行給付全部租賃費的義務,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永通公司主張給付違約金,按合同約定為總金額的30%,明顯過高,永通公司僅主張20000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標準,應予支持。
同時,華工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理應對其承攬的但由范某作為掛靠人實際施工的工程進行管理并承擔被掛靠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其僅以相應證據(jù)無其公章予以確認而否認應當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對于華工公司提出永通公司針對第一份租賃合同主張租賃費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因為永通公司是和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之間進行結算,且結算后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陸續(xù)支付了部分租賃費,訴訟時效存在中斷的情形,中斷的效力應當及于連帶責任人。
永通公司向項目部多次主張無果后起訴華工公司,華工公司以起訴前對此事不知情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及《中華人民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某永通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租賃費139844元及違約金20000元。
二、被告張某某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49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華工公司是九鼎國際A區(qū)3、4號樓工程的施工單位,范某掛靠華工公司并以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以上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雖然華工公司和范某均不承認租賃合同中的簽字人牛強和結算單上的簽字人牛增紅是其委托人員,但相應證據(jù)均加蓋有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長方形印章,屬于牛強和牛增紅以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結合華工公司曾在第一份租賃合同中加蓋公章確認租賃電梯用于九鼎國際A區(qū)3號樓工程,第二份租賃合同和兩份結算單又都加蓋有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印章。
永通公司有理由相信牛強和牛增紅以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簽訂合同并結算租賃費的行為代表的是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
永通公司的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據(jù)鏈相互佐證,證實華工公司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租賃電梯并結算租賃費的事實。
范某作為項目部負責人和實際施工人,應當對項目部設施的民事行為承擔直接的責任。
范某一方面辯稱對證據(jù)上的相關人員不知情,另一方面又自稱一直不在工地,委托孫隆平(音)負責管理工地,故其以不認識相關人員來否認證據(jù)證明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范某未履行給付全部租賃費的義務,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永通公司主張給付違約金,按合同約定為總金額的30%,明顯過高,永通公司僅主張20000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標準,應予支持。
同時,華工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理應對其承攬的但由范某作為掛靠人實際施工的工程進行管理并承擔被掛靠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其僅以相應證據(jù)無其公章予以確認而否認應當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對于華工公司提出永通公司針對第一份租賃合同主張租賃費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因為永通公司是和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之間進行結算,且結算后九鼎國際工程項目部陸續(xù)支付了部分租賃費,訴訟時效存在中斷的情形,中斷的效力應當及于連帶責任人。
永通公司向項目部多次主張無果后起訴華工公司,華工公司以起訴前對此事不知情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及《中華人民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某永通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租賃費139844元及違約金20000元。
二、被告張某某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49元,由二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凱隆
書記員: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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