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口市陽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西區(qū)清水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孫志民。
委托代理人樓惠人,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被告張北縣田某幼某某,住所地:張北縣張北鎮(zhèn)興和東路8號。登記證書號:張北民證字第006號。
原告張家口市陽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張北縣田某幼某某(以下簡稱:田某幼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世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家口市陽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樓惠人及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幼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原告張家口市陽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春貴簽訂了施工合同書,由原告承建田某幼某某的防水工程。2014年2月29日經(jīng)結算,田某幼某某尚欠原告工程款105846元,同日李春貴以個人名義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
另查明,張某與李春貴系夫妻關系,李春貴于2014年5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施工合同書,欠條,并經(jīng)庭審質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105846元,被告張某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某系李春貴的妻子,被告田某幼某某系李春貴設立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李春貴死亡后,被告張某應對該債務承擔共同給付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張北縣田某幼某某、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家口市陽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84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8元,由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世辰
書記員:王愛云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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