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家口市宏昊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張北縣興華東路北側(中都大街東側)。法定代表人:孫貴,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振強,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家口市銀座輕型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經濟開發(fā)區(qū)閆家屯110國道204公里處。法定代表人:張志剛,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全義,該公司員工。
宏昊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張家口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91民初126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銀座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經宏昊公司核實,宏昊公司尚欠工程款實際數(shù)額為66041元,其中97145元商砼款是銀座公司實際使用,由宏昊公司代為墊付,因此該費用應當在該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宏昊公司與銀座公司之間的工程款項為含稅,其中200539元稅款,因銀座公司未向宏昊公司提供相應發(fā)票,由宏昊公司直接在施工地納稅,該款項由應當予以扣除。3、因銀座公司施工過程中損壞相應物品,由宏昊公司罰款10000元,該款項應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銀座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宏昊公司與銀座公司簽訂的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工程完工后宏昊公司即投入使用。經審計決算工程價款為3762457元,并已付工程款3385232元,對此雙方在一審庭審中沒有任何異議。宏昊公司辯稱要求扣除銀座公司商砼款、稅款、損壞物品的罰款。由于宏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jù)證明,扣除稅款又無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對宏昊公司的請求不予認可。雙方均應依約、誠信履行各自義務。判決宏昊公司給付銀座公司工程款373725元是實事求是的,判決給付違約金損失29125.70元,并承擔從2013年4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違約金損失宏昊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宏昊公司在上訴中要求扣除銀座公司:(1)使用97145元商砼款。(2)200539元的稅款。(3)窗戶損壞罰款10000元。銀座公司認為此要求即無事實證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1.宏昊公司在庭審中只提供了李艷明出具的證明及借款單、收據(jù)。李艷明的證據(jù)只能證明其施工的商砼造價97145元,并不能確認是銀座公司使用,也不能證明銀座公司委托李艷明使用商砼。2.宏昊公司要求從工程價款結算中扣除稅款200539元。在前幾年討要工程款中宏昊公司講已經整體開具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要求扣除稅款,但其又不能提供完稅證明。銀座公司擔心重復開具稅票,所以沒有給予開具發(fā)票。一審判決書已經確認宏昊公司沒有開具建筑業(yè)發(fā)票,其不僅不繳納稅款反而還要再扣除他人的款,實為不妥。3.上訴狀稱因銀座公司施工過程中損壞物品,由宏昊公司罰款10000元。但宏昊公司沒有提供損壞物品證據(jù),只提供了其企業(yè)自己編制的扣款統(tǒng)計表。該統(tǒng)計表沒有標明損壞物品的責任人,沒有標明損壞的價格,沒有銀座公司的簽字,對此銀座公司當然不予認可。罰款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依法給予的處罰,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沒有約定建設方可以罰款,扣款毫無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銀座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宏昊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73725元及違約金,本案訴訟費用由宏昊公司承擔。庭審中,銀座公司明確違約金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以474334.15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從2012年4月5日計算至2013年4月17日,第二部分以373725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從2013年4月18日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6月29日,宏昊公司(甲方)作為定作方與銀座公司(乙方)作為加工方簽訂加工安裝合同,約定由銀座公司為宏昊公司加工安裝酒店主樓門廳、十二層會議室鋼結構屋頂,定于2010年7月2日開工,2010年9月1日竣工,合同總價款230萬元,并約定付款方式為:1、簽訂合同后人員及地腳錨栓進場,甲方預付乙方合同總價的30%,乙方開始備料加工。2、鋼結構進場后,再付合同總價的30%,壓型鋼板安裝前,再付合同總價的20%,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付合同總價的95%(兩周之內),5%的質保金按合同時間滿一年后半個月之內付清。并約定甲方若不按約定方式付款視同意乙方在構件加工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并按國家規(guī)定收取違約金。同日,雙方又簽訂加工安裝合同,約定由銀座公司為宏昊公司加工安裝假日酒店游泳館鋼結構工程、屋頂,定于2010年7月2日開工,2010年7月26日竣工,合同總價款80萬元,并約定付款方式為:1、簽訂合同后人員及地腳錨栓進場,甲方預付乙方合同總價的30%,乙方開始備料加工。2、鋼結構進場后,再付合同總價的30%,壓型鋼板安裝前,再付合同總價的20%,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付合同總價的95%(兩周之內),5%的質保金按合同時間滿一年后半個月之內付清。并約定甲方若不按約定方式付款視同意乙方在構件加工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并按國家規(guī)定收取違約金。2010年8月22日,雙方又簽訂加工安裝合同,約定由銀座公司為宏昊公司加工安裝酒店屋頂太陽能支架工程,定于2010年9月1日開工,2010年9月25日竣工,合同總價款40萬元,并約定付款方式為:1、簽訂合同后,預埋件安裝完畢后,甲方預付乙方合同總價的30%,乙方開始備料加工。2、材料進場后,再付合同總價的30%,支架安裝完成后,再付合同總價的20%,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付合同總價的95%(兩周之內),余款5%作為質保金,一年后無質量問題全部付清。并約定甲方若不按約定方式付款視同意乙方在構件加工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并按國家規(guī)定收取違約金。訴訟中,銀座公司提供工程洽商記錄、工程報價單、工作聯(lián)系單等證據(jù),欲證明其完成的增加項目。宏昊公司對上述加工安裝合同及銀座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均不持異議,并認可銀座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價款為3762457元。銀座公司提供付款明細,欲證明宏昊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385232元,宏昊公司對此亦不持異議,其中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5月1日付款合計310萬元,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付款25萬元,另以化妝品抵款35232元。宏昊公司提供李艷明出具的證明及借款單、收據(jù)各一份,欲證明施工圖紙中有價值97145元的商砼屬于銀座公司使用,應由銀座公司承擔該筆費用。李艷明出具的證明載明“2012年4月5日的借款單,酒店附屬工程521883元中包含宏昊假日酒店施工圖(鋼結構專業(yè))施工中我方施工的商品砼造價97145元。特此證明”。銀座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陳述“上述證據(jù)沒有顯示是我公司使用了商砼,我方鋼結構工程就沒有使用過商砼,合同中也沒有約定,我們也沒有委托過李艷明在施工中使用商砼”。宏昊公司提供扣款統(tǒng)計表一份,欲證明對銀座公司進行1萬元罰款并從工程款中扣除。該扣款統(tǒng)計表為宏昊公司單方出具,未有銀座公司簽字或蓋章確認。銀座公司對該扣款統(tǒng)計表亦不予認可,并陳述“窗戶損壞并不是我方所為”。另,宏昊公司陳述“涉案工程款的稅票我方也沒有開具,只是扣除了相應的款項。三份加工安裝合同所涉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均為2012年3月20日”。一審法院認為,銀座公司與宏昊公司簽訂的加工安裝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均應依約、誠信履行各自義務。現(xiàn)銀座公司陳述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價款為3762457元,宏昊公司已付工程款為3385232元,宏昊公司對此均予以認可?,F(xiàn)銀座公司要求宏昊公司給付其余工程欠款373725元,并支付違約金,宏昊公司辯稱銀座公司實際使用了價值97145元的商砼,應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宏昊公司并提供了李艷明出具的證明、借款單等證據(jù),銀座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陳述其所完成的工程沒有使用過商砼,其也沒有委托李艷明在施工中使用商砼,因宏昊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未能體現(xiàn)銀座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了價值97145元的商砼,宏昊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其該項主張,故宏昊公司的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宏昊公司辯稱因銀座公司未提供發(fā)票,其從工程款中扣除200539元的稅款,因收取稅款應屬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銀座公司自行在工程款中扣除稅款無法律依據(jù),故銀座公司的該項答辯意見,亦不予采納。宏昊公司辯稱因窗戶損壞對銀座公司進行罰款10000元,宏昊公司并提供了扣款統(tǒng)計表,銀座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因該扣款統(tǒng)計表為宏昊公司單方出具,未有銀座公司簽章確認,宏昊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其該項主張,故對宏昊公司的該項答辯意見,亦不予采納。另,銀座公司、宏昊公司均認可本案所涉工程于2012年3月20日已竣工驗收,且已實際使用,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銀座公司有權向宏昊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扣除銀座公司自認的碰壞吊框賠償款3500元,宏昊公司應給付銀座公司工程款為3762457元-3385232元-3500元=373725元。對于銀座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損失,因宏昊公司未依約給付工程款,已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付合同總價的95%(兩周之內),5%的質保金按合同時間滿一年后半個月之內付清”、“……余款5%作為質保金,一年后無質量問題全部付清”,本案中,對于工程驗收合格兩周之日至質保金給付期限屆滿期間的違約金損失,故確定宏昊公司以474334.15元(即3762457元×95%-310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承擔從2012年4月4日至2013年4月4日的違約金損失為29125.70元;對于質保金給付期限屆滿之后的違約金損失,故確定宏昊公司以373725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承擔從2013年4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違約金損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張家口市宏昊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拖欠張家口市銀座輕型鋼結構有限公司工程款373725元及至2013年4月4日的違約金損失29125.70元,并以373725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承擔從2013年4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違約金損失。本案案件受理費6906元,減半收取3453元,由宏昊公司承擔。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張家口市宏昊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家口市銀座輕型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座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91民初1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宏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振強,被上訴人銀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全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宏昊公司主張銀座公司實際使用的97145元商砼,其代為墊付,因此該款應從所欠工程款中扣除。但宏昊公司提供的李艷明出具的證明、借款單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宏昊公司主張因該工程款含稅,應扣除200539元稅款。雙方未在合同中對該事項進行約定,稅款的征收屬稅務機關的職權,宏昊公司要求扣除稅款無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宏昊公司主張因銀座公司施工過程中損壞相應物品應罰款10000元,該款亦應從工程款中扣除的問題。宏昊公司未得到相關機關授權行使罰款的權力,其主張的罰款的性質應屬因施工方侵權的損失賠償金。但宏昊公司提供的扣款統(tǒng)計表系其單方作出,銀座公司并未確認,宏昊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侵權行為系銀座公司所為,故對宏昊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宏昊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906元,由張家口市宏昊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建龍
審判員 成 進
審判員 姜 兵
書記員:李媛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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