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家口市萬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西區(qū)西苑路19號8號樓。
法定代表人:冀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陽,河北厚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河北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家口市萬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3民初5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萬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陽,被上訴人牛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萬某公司上訴請求:撒銷原判,改判我公司減少給付牛某某本金10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牛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我公司對與牛某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及借款本金事實清況不持異議,但我公司于第二次結息時,已向牛某某償還10萬元本金,截止今日尚欠牛某某本金590萬元,原審法院仍判決我公司償還600萬元本金,認定事實不清。
本院認為,萬某公司對向牛某某借款600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其上訴主張在第二次支付利息時,償還了10萬元本金,應償還的本金為590萬元,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綜上,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萬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張家口市萬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成 進 審判員 姜建龍 審判員 王 悅
書記員:宋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