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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與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東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東側(cè)。
法定代表人:王中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萍,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賀,該公司員工。
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自治區(qū)伊犁州奎屯市阿獨公路北139號。
法定代表人:汪恒,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冀0702民初129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萍、孫立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加工費3898683元及違約金1092387元(以3898683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二從2014年10月23日計算至2018年8月24日止)。以上共計499107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主張違約金給付至實際給付日止。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簽訂制作安裝合同(主合同),約定了工程范圍、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條款,工程共分為兩期,一期總價為7900000元,二期4600000元,后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2014年7月3日前承兌560000元,7月15日前電匯1020000元,如原告提前完成則獎勵447200元作為差價補貼。截至7月24日,原告只收到1060000元,其余款項未按合同約定給付,但我公司本著以誠信為本,客戶至上為原則,仍然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2014年9月2日與9月9日應被告要求分別又與其簽訂了制作補充合同,總價款分別為300000元和205000元。雙方約定了運費及付款方式等內(nèi)容,并對爭議解決方式做了補充,約定如有爭議由提起方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4年9月17日,9月22日向原告打款1000000元和150000元,其余款項一直未按合同給付,導致我方無法開展剩余工程。現(xiàn)一期工程的加工承攬費被告仍有3898683元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在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書中稱施工現(xiàn)場部分工程存在多處不合格及按合同要求未完成部分較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證被告在簽合同時名稱為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2、《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
補充協(xié)議書》,證原、被告關(guān)于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原告完成一期定作物,實際完成價值5516524.45元(不含運費149445.45元);二期因被告未付工程款未制作。3、《制作補充合同》、《制作合同》,證后期增加505000元工程,原告已完成并交付價值43947元的乙醇罐一臺。4、發(fā)貨準備及材料定額匯總、送貨回單及托運單,證原告將所需材料和外購材料運到被告處用于罐體制作。5、現(xiàn)場實物照片,證原告對一期罐體完成安裝。6、原被告的函件及收款憑證,證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510000元,原告也向被告催款。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支持。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簽訂一份《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該合同約定:發(fā)包方(甲方)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條工程條款1.1工程名稱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15000噸年葡萄酒項目。1.2工程地點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奎屯131團場十連)。1.4工程實施,本項目分兩期實施,1.4.1前期主要以制作99個(設計數(shù)量有增減的,以最終調(diào)整后數(shù)量為準)40?罐體(含平臺、樓梯、冷媒管道、工藝管線及進料管線)為主,確保該工藝線在8月30日前完成安裝調(diào)試;1.4.2項目所涉47個60?罐體(含平臺、樓梯、冷媒管道、工藝管線及進料管線)所涉工藝線的具體開工時間,由甲方根據(jù)現(xiàn)場施工進度另行確定,其合同款項及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也與40?罐體及所涉工藝線分開執(zhí)行;1.4.3無論60?罐體是否同時開工,設計所涉總體管線、隱蔽工程均在40?罐體施工時一起布設,并預留60?罐體工藝接口(末端以工藝閥門封閉),工程款項也與1.4.1項工程一起結(jié)算、支付。第三條合同款支付與結(jié)算辦法3.1本工程付款方式,3.1.1工程估價,A、1.4.1及1.4.3項下工程暫估為7900000元(其中:罐體5500000元、冷媒等管線1300000元,平臺樓梯1100000元);B、1.4.2項下工程暫估價為4600000元(其中:罐體3500000元、冷媒等管線600000元,平臺樓梯500000元)。合同預付款,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nèi)支付合同工程估價額的20%作為預付款,本合同同時生效。乙方必須組織人員、工機具在本合同生效后20日內(nèi)到位。3.1.2已生效合同項下工程,甲方在乙方工程材料全部到達施工現(xiàn)場并經(jīng)甲方或甲方監(jiān)理驗收合格后3日內(nèi),支付工程暫估價的30%。乙方同時向甲方提供已付款等額的17%增值稅發(fā)票;3.1.3在已生效合同項下全部罐體及附屬平臺等制作完工、獲得工序簽證后3日內(nèi),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暫估價的20%;3.1.4安裝調(diào)試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暫估價的10%作為調(diào)試款;3.1.5正常生產(chǎn)后雙方辦理工程結(jié)算,甲方在正常運行滿2個月并在乙方補齊與工程結(jié)算額等額的17%增加稅發(fā)票后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結(jié)算額的95%;3.1.6留工程決算總價的5%作為質(zhì)保證,質(zhì)保金在質(zhì)保期(正常生產(chǎn)12個月或兩個榨季,以先到達時間為準)滿7日內(nèi)付清。第四條建設工期4.1考慮到本地榨季始于9月初,本項目先期1.4.1及1.4.3項下的工程竣工時間不得遲于8月30日;后續(xù)1.4.2項下的具體竣工時間在其項目開工時另行約定。第九條材料供應與驗收9.1本項目制作所需主輔材及罐體配件均由乙方提供。第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13.1工程完工后,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向甲方提供有關(guān)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甲乙雙方進行預驗收,在預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甲方組織有關(guān)單位按國家、行業(yè)、省、市有關(guān)標準及規(guī)定進行現(xiàn)場驗收,并對被驗收工程質(zhì)量等級進行評審,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驗收手續(xù)。竣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內(nèi)進行修改補救,并提出重新驗收的日期。第十四條其它14.5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xié)商后訂立《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堆麡藭贰⑼稑宋募?、乙方報價單均為合同組成部分。14.6報價單中主材304-2B不銹鋼行價為20元Kg,以此為基準價不含運輸。運費按950元噸(基價不含運費),運費由甲方承擔,但材料以外的費用不作調(diào)整。14.7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約,均需承擔對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具體為:14.7.1乙方拒絕交貨或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按合同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4.7.2乙方遲延交付的,乙方應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每延期一日,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二計算;延期超過60天的,在乙方交付之前,甲方有權(quán)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應支付合同款的1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補足差額部分。14.7.5對于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甲方均有權(quán)從未支付給乙方的所有款項中、以及質(zhì)量保證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應予以補足;違約金不能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補足差額部分。14.7.6甲方逾期付款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超出1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數(shù)額相當于逾期支付款項金額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因甲方逾期付款乙方交付期限應相應順延。附乙方提供報價單:表一罐體報價中2.5mm不銹鋼拉絲板材料費(304-2B油墨拉絲),40?罐體工藝材料重量1290Kg,金額25800元;1.5mm米勒板材料費(304-2B油墨拉絲),40?罐體工藝材料重量164Kg,金額3280元;裙座(1.5mm)H=800材料費(304-2B油墨拉絲),40?罐體工藝材料重量135Kg,金額2700元;40?罐體油墨拉絲工藝增加費1194元、40?罐體罐體制作安裝費12997元、40?罐體罐體配件及安裝費8182.5元(詳見表二);40?罐體罐體總價(油墨拉絲)54153.5元;(表三)罐頂平臺和走道中走臺每延米加工費和每延米材料費1900元米,折梯每米加工費、折梯每米材料費2100元米,進料管道每米加工費90元米,冷媒管道每米加工費95元米。后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簽訂《
補充協(xié)議書》對《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原合同)相關(guān)內(nèi)容進行了變更,內(nèi)容為:1、關(guān)于材料價格的確定,鑒于原合同簽訂后3日內(nèi)(即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5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估價額的20%作為預付款(款項1580000元),因甲方?jīng)]有支付此款項,乙方為確保工期在原合同簽訂后于2014年5月14日購買了先期工程所需材料。依據(jù)實際情況,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內(nèi)容。1.1乙方先期所購172噸材料價格目前市場價格差額為894400元。2、關(guān)于付款條件2.1在2014年7月3日前按合同全額20%收到預付款(2014年7月3日前付承兌560000元,2014年7月15日前付電匯1020000元);2.2其他付款條件按原合同付款方式執(zhí)行(電付)。3、關(guān)于工期條件3.1原合同1.4.1前期主要以制作99個(設計數(shù)量有增減的,以最終調(diào)整后數(shù)量為準)40?罐體(含平臺、樓梯、冷媒管道、工藝管線及進料管線)為主;現(xiàn)調(diào)整為主要以制作99個、40?罐體為主,確保在8月30日前完成80臺罐的主體制作工程(不包括罐體裙座、配件、平臺、樓梯、冷媒及工藝管線)。3.2罐體附件及管道、平臺按原合同順延。3.5乙方在2014年7月3日收到甲方預付款后開始計算,如果預付款沒有按時支付,本合同工期順延,進度款如果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4.1乙方在保證工程質(zhì)量前提下按期完成以上任務,則甲方將以獎勵方式支付給乙方447200元費用作為差價補償。4.2如乙方未完成任務則該差價補貼取消。本協(xié)議生效后,成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xié)議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xù)有效。本協(xié)議與原合同的相互沖突時,以本協(xié)議為準。同年9月2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簽訂《制作補充合同》,該合同約定對5月13日簽訂《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增加內(nèi)容:一、合同標的及價款,合同標的共25項,價款總計303488元;三、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合同標的1至23項在乙方工廠內(nèi)制作,設備制作完成后由乙方負責發(f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費由甲方承擔,標的中24項(43立方乙二醇罐,合同價103988元)在甲方現(xiàn)場制作。五、結(jié)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甲方支付合同額50%(計150000元)給乙方作為預付款,乙方發(fā)貨到甲方現(xiàn)場,甲方把剩余合同額50%(計150000元)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發(fā)貨期以收到預付款為準。六、其它約定事項,(5)單方違約,造成一切后果由違約方承擔;(6)在制作過程中甲方應按合同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延遲付款,工期順延,造成經(jīng)濟損失由甲方承擔。9月9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又簽訂一份《制作合同》約定:一、合同標的及價款,合同標的共9項,價款總計205000元;三、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在乙方工廠內(nèi)制作,設備制作完成后由乙方負責發(f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費由甲方承擔;五、結(jié)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甲方支付合同額50%(計102500元)給乙方作為預付款,乙方發(fā)貨到甲方現(xiàn)場后,甲方把剩余合同額50%(計102500元)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六、其它約定事項,(5)單方違約,造成一切后果由違約方承擔,(6)在制作過程中甲方應按合同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延遲付款,工期順延,造成經(jīng)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另查,原告在庭審中陳述2014年8月28日完成《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中1.4.1條款中的99臺40?罐體(其中60臺除裙座沒作其它已完成,每臺實際完成價51453.5元;39臺除裙座和配件沒作其它已完成,每臺實際完成價43271元),包括304米平臺、爬梯7米,2014年9月7日完成9月2日的《制作補充合同》中合同標的24項43立方米乙二醇罐一臺;被告應支付的工程款為5560471.45元,其中一期工程99臺40?罐體工程款4774779元(60臺×51453.5元+39臺×43271元),304米平臺5776**元(304米×1900元米)、爬梯7米14700元(7米×2100元米),一臺43立方乙二醇罐43947元,99臺40?罐體運費149445.45元(1290+164+135=1589Kg×99臺=157311Kg=157.311噸×950元噸=149445.45元);因被告未支付一期全部工程款,二期未確定開工時間,《制作補充合同》和《制作合同》除43立方乙二醇罐外均未交付。被告共向原告支付2510000元,其中2014年7月18日承兌匯票560000元,2014年7月24日匯款500000元,2014年8月8日匯款300000元,2014年9月17日承兌匯票1000000元,2014年9月22日匯款150000元。2016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發(fā)一份《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合同完成情況及后續(xù)開工應付工程款說明》。2017年8月2日,被告向張某某市恒通法律服務所回函:我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收到催收函;實際情況是合同標的物運到我公司,有些物品由原告又拉到別處,我公司只部分安裝,所有工程沒有完成,不存在驗收合格;我公司按合同已支付2360000元,目前原告將99臺40?罐體主體完工,但罐體配件、罐頂平臺及工藝管線未完成,因此繼續(xù)支付其他款條件不具備;原告應在2014年8月30日前完工,原告至今未完工已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工期,致使我方不能生產(chǎn)經(jīng)營,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違約金;原告和我公司簽訂的《制作補充合同》,我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4年9月22日支付預付款150000元,原告至今未將貨物送達我公司,原告應接到此函十日內(nèi)將合同規(guī)定的貨物送達我公司。
又查,被告原名為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成立,后于2015年9月2日變更名稱為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shù)量、質(zhì)量完成交付的工作。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quán)。本案原告與被告分別簽訂的《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
補充協(xié)議書》、《制作補充合同》、《制作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共同構(gòu)成本案承攬合同,應合法有效?,F(xiàn)原告自認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為:2014年8月28日完成99臺40?罐體、304米平臺、爬梯7米,9月7日完成一臺43立方乙二醇罐;該自認交付的工作成果有原告提供的發(fā)貨準備及材料定額匯總、送貨回單、托運單、現(xiàn)場實物照片,被告向張某某恒通法律服務所回函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其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報酬總額為5560471.45元(包括計算方法),根據(jù)《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第十四條14.5原告報價單為合同組成部分和14.6主材304-B不銹鋼運費950元噸的約定并結(jié)合附合同的原告報價單、《制作補充合同》合同中43立方乙二醇罐價款計算,原告主張的工作成果的報酬總額5560471.45元及計算方法,符合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一致確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5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尚欠原告3050471.45元報酬未支付。關(guān)于原告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數(shù)量、期限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問題,首先《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約定原告在一期工作成果為合同1.4.1和1.4.3條款約定的“99個40?罐體(含平臺、樓梯、冷媒管道、工藝管線及進料管線)為主,設計所涉總體管線、隱蔽工程均在40?罐體施工時一起布設,并預留60?罐體工藝接口”,但原告在施工中雙方又簽訂的《
補充協(xié)議書》將一期工作成果變更為主要以制作99個40?罐體為主,確保在8月30日前完成80臺罐的主體制作工程(不包括罐體裙座、配件、平臺、樓梯、冷媒及工藝管線);其次,被告向張某某市恒通法律服務所的回函也證實原告將99臺40?罐體主體完工,只是罐體配件、罐頂平臺及工藝管線未完成;故原告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數(shù)量、期限是符合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報酬。關(guān)于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問題。根據(jù)《奎屯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6000噸不銹鋼制罐工程制作安裝合同》和《
補充協(xié)議書》的約定,在原告完成并交付99臺40?罐體、304米平臺、爬梯7米后,被告應共交付合同暫估價款的70%,但被告至今交付共計2510000元,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尚欠全部報酬3050471.45元,并按合同約定按照日萬分之二支付從2014年10月23日至實際給付日止的違約金。關(guān)于原告未交付的工作成果問題,因本案在原告按合同約定交付部分工作成果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故原告有權(quán)對完成的工作成果進行留置,不向被告交付。
綜上所述,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所欠的3050471.45元報酬,并按照日萬分之二支付從2014年10月23日至實際給付日止的違約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報酬3050471.45元,并按照日萬分之二支付從2014年10月23日至實際給付日止的違約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729元,由原告張某某奧斯特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承擔7942元,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承擔38787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新疆琥珀酒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志斌
人民陪審員 楊雪冰
人民陪審員 張華

書記員: 鄭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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