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南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英。
住所地:張某某市橋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宋壽青,河北隆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浩翔,河北隆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某某市陽原縣。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南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某、韓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原告張某某南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劉某某、韓某某的起訴。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張某某市南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郝琳琳
書記員: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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