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世紀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某某市橋東區(qū)東興街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澤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文蒲,河北吳萬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赤城縣。
再審申請人張某某世紀飯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飯店)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終13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2014年4月寶龍公司更名為現(xiàn)在的張某某世紀飯店有限公司,張雅文是寶龍公司的出納。2009年3月世紀飯店向李某某借款200萬元,隨后從寶龍會館賬號和其他賬號(張雅文)向李某某支付利息。至2009年10月29日償還完畢200萬元的本息。2009年11月2日世紀飯店向李某某借款200萬元,2010年8月16日又向李某某借款80萬元,上述借款均用于酒店建設(shè)和經(jīng)營,約定月利率3分,借款后被告世紀飯店、張雅文、寶龍會館、劉懷明名義向李某某支付利息。2012年11月12日世紀飯店向李某某支付了全部利息后,又歸還40萬元本金,并為李某某重新出具了240萬元借款單,約定月利率3分,該借款單上蓋有寶龍公司的財務(wù)專用章和寶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海君的簽名,2016年5月9日和2017年1月20日,張海君出具了兩份“證明”,證實了以上事實。故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借款240萬元,并無不當。該2012年11月12日借款單應(yīng)當視為借貸雙方對該日期之前借款的結(jié)算與確認,故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已經(jīng)還清被申請人借款的理由不成立。原一、二審判決申請人世紀飯店償還240萬元借款本息,并無不當。綜上,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李京山
審判員 邢成思
審判員 常站巍
書記員: 崔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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