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宏遠,男,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委托代理人:董秀霞,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某,男,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被告:劉某某,男,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被告:楊某某,女,漢族,住該單位。
張宏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從原告處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被告劉某某、楊某某提供擔?!,F(xiàn)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被告拒不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陳某某未出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劉某某、楊某某辯稱:被告陳某某告知款項已償還完畢。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條一份,因被告劉某某、楊某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陳某某、劉某某、楊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24日,被告陳某某從原告處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陳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因急需用錢經(jīng)劉某某和楊某某同意擔保在張宏遠處借人民幣拾萬元整,到2015年10月24日一次還清,如果到期還不上,一切后果由擔保人承擔,經(jīng)雙方同意用劉某某和楊某某的所有收入作為還款,還完所有欠款解除擔保協(xié)議”,被告劉某某、楊某某在該借條下方擔保人處簽名捺印。現(xiàn)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被告拒不給付,故原告訴至法院。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陳某某從原告處借款及被告劉某某、楊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為憑,足以證實,被告陳某某應履行向原告償還借款的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被告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給付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劉某某、楊某某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因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故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劉某某、楊某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鑒于原、被告在借條中有關“經(jīng)雙方同意用劉某某和楊某某的所有收入作為還款,還完所有欠款解除擔保協(xié)議”的約定不明,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案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現(xiàn)原告已在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劉某某、楊某某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張宏遠與被告陳某某、劉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宏遠委托代理人董秀霞、被告劉某某、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張宏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時止按年6%給付利息;二、被告劉某某、楊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303元由三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曉鵬
審判員 董 鳳
審判員 張 蕾
書記員:于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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