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存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聯(lián)合,河北一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河北一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閆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
被告:張勝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邢運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斌,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存錢、張某與被告閆某平、張勝梅、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張存錢、張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閆某平、張勝梅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存錢、張某撤回對被告閆某平、張勝梅的起訴。
審判長 王新娜
人民陪審員 尹亞靜
人民陪審員 王增獻
書記員: 張成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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