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
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
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高尚
原告:張娟,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負責人:高立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尚,該公司職員。
原告張娟與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保滄州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淑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娟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保險金115982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項,該項費用系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而產生的直接損失,原告主張有司法鑒定意見為證,該意見客觀、真實、合法,無重新鑒定情形,對原告主張的車損109582元依法確認。
第二項,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對原告主張的車損鑒定費5700元依法確認。
第三項,拖車費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施救過程,對原告主張的拖車費700元依法確認。
上述依法確認的車損、車損鑒定費以及拖車費合計115982元,應由被告賠付。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張娟保險金115982元。
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96;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0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付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項,該項費用系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而產生的直接損失,原告主張有司法鑒定意見為證,該意見客觀、真實、合法,無重新鑒定情形,對原告主張的車損109582元依法確認。
第二項,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對原告主張的車損鑒定費5700元依法確認。
第三項,拖車費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施救過程,對原告主張的拖車費700元依法確認。
上述依法確認的車損、車損鑒定費以及拖車費合計115982元,應由被告賠付。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張娟保險金115982元。
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96;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0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王淑云
書記員:陳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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