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冰,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原告張某與被告邱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系魯L56261號本田雅閣轎車車主。2014年5月4日16時許,案外人李福林駕駛魯L56261號轎車沿老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邱莊子村口時,因低頭接電話駛入對方車道,與沿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地點左轉彎的邱某某駕駛的冀JQQ150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致兩車損壞,邱某某受傷。經(jīng)滄州市公安交警一大隊認定,李福林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邱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修車費37350元,被告投保的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保險金2000元。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給原告張某造成的財產損失,有原告提交的維修費發(fā)票和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案外人李福林與被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福林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邱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依法確定被告邱某某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財產損失已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2000元保險金,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0605元[(37350元-2000元)×30%]。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10605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邱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損失1060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元,由被告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鞠法昌人民陪審員尹昊 人民陪審員 馮 亞 楠
書記員:韓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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