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禹君(河北杭天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夏會磊(巨鹿縣巨鹿鎮(zhèn)誠信法律服務所)
張某某
任立鋒(北京誠實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禹君,河北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夏會磊,巨鹿縣巨鹿鎮(zhèn)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任立鋒,北京市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法院(2015)巨民二初字第2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9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禹君,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會磊,被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立鋒,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張某某出具了二份欠條,一份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現金壹萬元(10000),2015年9月19號,張某某”。
另一份欠條內容為,“欠條,今借現金柒萬元整(70000),2015年9月19號,張某某”。
張某某與張某某于2009年結婚,又于2015年11月20日辦理了離婚登記。
上述事實,訴訟雙方無異議,應予認定。
圍繞爭議焦點張某某、張某某應否償還張某某借款8萬元及利息,張某某提交了該二份欠條,張某某質證稱欠條系張某某書寫,但是在逼迫下書寫的。
張某某質證稱,該欠條與張某某無任何關系,欠條書寫時間是張某某、張某某分居期間,該二份欠條對張某某屬于無效證據。
張某某未提交證據。
張某某提交離婚證1張,張某某對離婚證無異議,張某某對離婚證也無異議。
本院認為:由于上訴人對涉案兩張《欠條》系自己親筆書寫,且實際收到被上訴人主張的相應款項均不持異議。
在沒有證據證明訴訟雙方存在著合伙經營事實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定訴訟雙方之間民間借貸事實成立,從而判決上訴人承擔本案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妥。
(一)、關于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應當認定訴訟雙方存在著合伙關系,自己不應當承擔清償涉案借款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
上訴人主要提出,被上訴人在原審的起訴與事實不符,上訴人張某某不欠被上訴人張某某一分錢。
2015年3月1日至9月上旬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某,還有案外人高某三人合伙在巨鹿縣城開設“創(chuàng)宇嘉匯通訊門市”,張某某入股5.5萬元租門市,張某某、高某各出股金3.5萬元作為流動資金。
三方約定盈余共享,虧損共擔。
當時立有書面協(xié)議,該協(xié)議后來被張某某騙走。
門市借高某2萬元,張某某又將5萬元投入到合伙經營中去,包括償還高某借款1萬元。
2015年9月19日,在高某家里,張某某等人脅迫張某某書寫了1萬元、7萬元兩個欠條。
1萬元的欠條實質是合伙期間門市借高某2萬元中的1萬元;7萬元的欠條實質是合伙期間張某某、高某入股的股金。
上訴人在一審程序中,沒有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以證明訴訟雙方存在著合伙經營的事實存在。
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向法庭提交的《收款條》復印件,主張上面有被上訴人的簽字,但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由于該證據原件的持有人尼會軍并未到庭,該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證明力的要求,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事實主張。
在開庭時,上訴人又口頭提出,要求對該條上被上訴人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由于該《收款條》上并沒有相應合伙經營的內容,故對該《收款條》進行司法鑒定,并無實際法律意義。
上訴人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經營手續(xù),也不能證明訴訟雙方存在合伙關系的事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第二款 ?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由于上訴人張某某沒能提供有效的證據,對于所提出的待證案件事實予以充分證明,故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上述上訴主張,本院對此難以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當承擔涉案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
上訴人主要提出,一是上訴人張某某沒有向被上訴人張某某出具過欠條,其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張某某所打欠條上涉及的款項與上訴人張某某有關。
二是上訴人張某某的任何行為均與上訴人張某某無關。
在兩上訴人分居近一年后,上訴人張某某與上訴人張某某在2015年11月20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上訴人張某某的任何行為均與上訴人張某某無關。
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兩張借款條發(fā)生在張某某、張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對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能夠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兩種除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妻間約定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在本案中,由于上訴人張某某未能提供借貸雙方明確約定涉案借款為上訴人張某某個人債務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兩上訴人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相關證據,對本案訴爭債務應認定為二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兩上訴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此對于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上述上訴主張,由于與法不符,本院也難以支持。
綜上,二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償還涉案借款的民事義務。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二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由于上訴人對涉案兩張《欠條》系自己親筆書寫,且實際收到被上訴人主張的相應款項均不持異議。
在沒有證據證明訴訟雙方存在著合伙經營事實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定訴訟雙方之間民間借貸事實成立,從而判決上訴人承擔本案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妥。
(一)、關于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應當認定訴訟雙方存在著合伙關系,自己不應當承擔清償涉案借款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
上訴人主要提出,被上訴人在原審的起訴與事實不符,上訴人張某某不欠被上訴人張某某一分錢。
2015年3月1日至9月上旬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某,還有案外人高某三人合伙在巨鹿縣城開設“創(chuàng)宇嘉匯通訊門市”,張某某入股5.5萬元租門市,張某某、高某各出股金3.5萬元作為流動資金。
三方約定盈余共享,虧損共擔。
當時立有書面協(xié)議,該協(xié)議后來被張某某騙走。
門市借高某2萬元,張某某又將5萬元投入到合伙經營中去,包括償還高某借款1萬元。
2015年9月19日,在高某家里,張某某等人脅迫張某某書寫了1萬元、7萬元兩個欠條。
1萬元的欠條實質是合伙期間門市借高某2萬元中的1萬元;7萬元的欠條實質是合伙期間張某某、高某入股的股金。
上訴人在一審程序中,沒有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以證明訴訟雙方存在著合伙經營的事實存在。
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向法庭提交的《收款條》復印件,主張上面有被上訴人的簽字,但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由于該證據原件的持有人尼會軍并未到庭,該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證明力的要求,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事實主張。
在開庭時,上訴人又口頭提出,要求對該條上被上訴人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由于該《收款條》上并沒有相應合伙經營的內容,故對該《收款條》進行司法鑒定,并無實際法律意義。
上訴人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經營手續(xù),也不能證明訴訟雙方存在合伙關系的事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第二款 ?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由于上訴人張某某沒能提供有效的證據,對于所提出的待證案件事實予以充分證明,故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上述上訴主張,本院對此難以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應當承擔涉案民事責任的上訴主張。
上訴人主要提出,一是上訴人張某某沒有向被上訴人張某某出具過欠條,其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張某某所打欠條上涉及的款項與上訴人張某某有關。
二是上訴人張某某的任何行為均與上訴人張某某無關。
在兩上訴人分居近一年后,上訴人張某某與上訴人張某某在2015年11月20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上訴人張某某的任何行為均與上訴人張某某無關。
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兩張借款條發(fā)生在張某某、張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對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能夠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兩種除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夫妻間約定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在本案中,由于上訴人張某某未能提供借貸雙方明確約定涉案借款為上訴人張某某個人債務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兩上訴人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相關證據,對本案訴爭債務應認定為二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兩上訴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此對于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上述上訴主張,由于與法不符,本院也難以支持。
綜上,二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償還涉案借款的民事義務。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二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王華青
審判員:楊恩茂
審判員:李智敏
書記員:張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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