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zhí)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椿,上海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同懷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法定代表人:鄒振鏞。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黃梅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金榮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張?zhí)烀髋c被告上海同懷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懷公司)、唐某某、黃梅梅、金榮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黃梅梅、金榮重下落不明,故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并依法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黃梅梅、金榮重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后,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zhí)烀飨虮驹禾岢鲈V訟請求:1、判令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2、判令被告唐某某支付違約金(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3、判令被告黃梅梅、金榮重對上述第1-2項中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原告與被告同懷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同懷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個月。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告同懷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嗣后,被告同懷公司等陸續(xù)向原告還款付息。2016年12月26日,原告與被告唐某某、金榮重簽訂《還款協(xié)議》,被告唐某某承諾償還上述借款,被告金榮重承諾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后,被告唐某某、金榮重未按約履行,原告提起訴訟,被告唐某某、黃梅梅向原告出具了《承諾書》并支付了100萬元,原告撤回起訴。之后,被告唐某某等未按約履行。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借款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同懷公司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證據(jù)2、付款憑證,證明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告同懷公司支付1,000萬元;
證據(jù)3、《還款協(xié)議》,證明被告唐某某承諾償還系爭借款,被告金榮重為系爭借款提供擔保;
證據(jù)4、《承諾書》,證明被告唐某某承諾償還系爭借款,被告黃梅梅為系爭借款提供擔保;
證據(jù)5、賬戶歷史明細、付款憑證,證明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等向原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證據(jù)6、起訴狀,證明原告曾就系爭借款提起訴訟。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均客觀真實,故本院對原告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原告作為甲方(出借人)、被告同懷公司作為乙方(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如下:鑒于乙方向甲方申請借款,特訂立本合同;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借款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乙方需向甲方指定的戶名為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XXXX)按時匯入利息和本金;月利率為3.50%,日利率=月利率/30,自甲方款項劃入乙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息,按月付息,到期還本付息,且利隨本清;乙方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甲方申請展期,但須把到期的利息付清,然后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到期,乙方未按約償還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將按實際逾期天數(shù)對逾期借款在本合同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叁拾逾期利息。
2014年5月20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同懷公司支付1,000萬元。
2014年6月30日,案外人甘肅海蘭金屬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蘭公司)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35萬元。
2014年7月23日,原告的工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XXXX)收到“XXXXXXXXXX*****9397”賬戶支付的100萬元,收到“XXXXXXX*****9059”賬戶支付的100萬元,收到“XXXXXXXX*****4010”賬戶支付的499,999元,合計2,499,999元。
2014年8月25日,案外人海蘭公司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175,000元。
2014年12月25日,被告同懷公司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50萬元,摘要均為還款。
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同懷公司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10萬元,摘要為還款。
2015年3月20日,案外人海蘭公司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100萬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唐某某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150萬元。
2015年6月5日,案外人顧某某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350萬元。
2015年9月23日,案外人顧某某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100萬元。
2015年10月21日,案外人顧某某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31萬元。
2015年12月1日,案外人顧某某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19萬元。
2016年7月1日,案外人海蘭公司向上述張貞潔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100萬元。
2016年12月26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唐某某作為乙方、被告同懷公司作為丙方,被告金榮重作為丁方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如下:丙方于2014年5月20日向甲方借款1,000萬元,至2016年12月31日,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07萬元,合計207萬元;三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一、乙方于2017年1月15日前給付甲方100萬元,于2017年2月20日前給付甲方95萬元,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項后,甲、丙雙方的債務自此結清;二、乙方給付甲方195萬元后,乙方與丙方之間的債權由乙、丙雙方另行結算;三、如乙方未能如期給付甲方195萬元,甲方有權向乙方和丙方共同催討借款本息207萬元,并計算違約金,違約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本金100萬元,按每月4%另行計算;如發(fā)生乙方未能如期給付的情況,乙、丙雙方于此承諾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因催討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費、執(zhí)行費用等)由乙、丙雙方共同承擔,丙方不以任何理由免除還款義務;四、丁方為乙、丙雙方的給付(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范圍為借款本息及相應催討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費、執(zhí)行費用等),擔保期限為2年。上述《還款協(xié)議》落款處,原告在甲方處簽名,被告唐某某在乙方處簽名捺印,被告金榮重在丁方處簽名捺印,丙方處并無簽章。
2017年9月20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載明內容如下:原告與被告唐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簽訂《還款計劃》,被告唐某某承諾于2017年2月20日前全部還清欠款,但一直未能還清,致使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2017)滬0115民初72583號],被告唐某某承諾如下:一、于2017年9月21日前歸還100萬元(先行抵扣利息);二、同意承擔原告因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律師費等損失,共計5萬元,該款項于2017年9月21日前支付;于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95萬元;如無法按本承諾書如期還款,被告唐某某同意按2016年12月26日簽訂的《還款計劃》承擔相應責任。同日,被告黃梅梅作為擔保人在上述《承諾書》上簽名,載明內容為:“本人與唐某某為夫妻關系,本人于此承諾對唐某某在本承諾書及2016年12月26日的《還款計劃》中的還款責任承諾連帶責任擔保。
2017年9月20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的工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XXXX)支付給原告100萬元。
另查明,2017年9月5日,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本案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歸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并償付利息、違約金等,本案被告金榮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案號為(2017)滬0115民初72583號。2017年9月21日,本案原告撤回該案訴訟。
審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方(含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及案外人海蘭公司、顧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2014年8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9月23日、2017年9月20日支付的35萬元、175,000元、50萬元、1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均系被告方支付的利息;被告方于2014年7月23日、2015年3月27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7月1日支付的2,499,999元、150萬元、350萬元、31萬元、19萬元、100萬元均系被告方歸還的本金。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金榮重分別簽訂的《借款合同》、《還款協(xié)議》均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予遵守。被告唐某某、黃梅梅出具的《承諾書》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唐某某、黃梅梅亦應遵守。原告依約向被告同懷公司出借1,000萬元后,被告同懷公司應當按約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系爭借款的借款期限已屆滿,原告要求被告同懷公司歸還借款100萬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唐某某歸還借款100萬元,有《還款協(xié)議》為據(jù),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唐某某未按《還款協(xié)議》、《承諾書》全面履行,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唐某某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的違約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梅梅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被告唐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金榮重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同懷公司、唐某某、黃梅梅、金榮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同懷實業(yè)有限公司、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zhí)烀鳉w還借款100萬元;
二、被告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zhí)烀髦Ц哆`約金(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三、被告黃梅梅對被告唐某某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中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金榮重對被告上海同懷實業(yè)有限公司、唐某某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中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黃梅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向被告唐某某追償;
六、被告金榮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向被告上海同懷實業(yè)有限公司、唐某某追償。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80元,由被告上海同懷實業(yè)有限公司、唐某某、黃梅梅、金榮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玲芳
書記員:楊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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