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深州市人,住該村。委托代理人:單宗輝,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衡水市桃城區(qū)。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原告張某超與被告耿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1182民初1553號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請人耿某某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區(qū)建設大街益眾胡同1幢2單元3層301室(房屋所有權證號:路北區(qū)033042)、衡水市桃城區(qū)大慶西路969號鑫城嘉苑5號樓4單元2層102室的房產(房產證號:路北區(qū)100340)兩座。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8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均同意解除對衡水市桃城區(qū)××路××樓××單元××室房產(房產證號:路北區(qū)100340)的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原告同意解除查封被告耿某某名下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區(qū)××路××樓××單元××室房產(房產證號:路北區(qū)100340),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耿某某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區(qū)大慶西路969號鑫城嘉苑5號樓4單元2層102室房產(房產證號:路北區(qū)100340)的查封。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談銀鎖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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