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大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昭忠,黑龍江彤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1989年5月2出生,漢族,個體,住安達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云,黑龍江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大慶與被上訴人張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張大慶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7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張某某原審提供的住院病例并未在法庭上出示,沒有經過當事人的質證即用于鑒定的依據,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朱志晶
審判員 金玉
審判員 胡明陽
書記員: 包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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