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天臺縣。
委托代理人柳曉麗(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旗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顏王中(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旗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被申請人朱雪琴,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申請人張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劉某某、朱雪琴銀行存款人民幣4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張某某的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其注冊資金為保全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劉某某、朱雪琴銀行存款人民幣4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周漢忠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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