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王會來,男,1953年6月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會來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王會來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08年被告王會來向我借款14000元用于蓋房,約定月息1分,當年年底到期,并寫有借據(jù),到期后被告只給了部分利息,本金被告一直使用,后經多次催要,被告拒絕還款,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還款14000元,給付利息3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王會來辯稱,此筆借款是13年前王秀全通過我向原告借的,借款王秀全用著。從開始借款就打了借條,每年通過我向王秀全要了利息再轉給原告,2011年底還還過原告1000元利息。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會來自2002年借原告張某某款14000元,立有借據(jù)并約定月息1分,給原告張某某每年結利息1680元。后于2005年5月23日由原告張某某重新書寫了一份協(xié)議書,被告王會來在該協(xié)議上簽名,載明“協(xié)議書:今有王會來拿款壹萬肆仟元,使用期限到二00八年臘月二十本息清。經雙方協(xié)商(以新房四間作抵押)過期違約,由債權人處理,月息140元,借款人王會來?!弊?005年至2008年4月23日期間的利息已結,每次結清利息后,由原告張某某在協(xié)議書中重新注明起始日期。至起訴之日,被告王會來尚欠原告利息419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協(xié)議書,借條及開庭審理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王會來自2002年借原告張某某款,有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予以證實,且雙方約定借款14000元,利息為月息1分,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一直償還原告利息至2008年4月23日,但未償還本金?,F(xiàn)被告王會來尚欠原告本金14000元及利息4190元。原告主張由被告償還本金14000元及利息3000元,應予支持。被告辯稱其作為中間人替王秀全借錢,應由王秀全償還借款,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自己的主張,對該辯意見不予采納,應由被告王會來償還原告本息1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會來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計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元,由被告王會來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建文
審判員 王建蘭
審判員 谷群僧
書記員: 崔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