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魯后新,湖北楚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荊州市平凡門窗裝飾有限公司,住荊州市荊州區(qū)郢城鎮(zhèn)太暉村。
法定代表人樊哲文,該公司經理。
被告荊州市凡友門窗型材有限公司,住荊州市荊州區(qū)菱湖楚源鎮(zhèn)菱湖路。
法定代表人樊孝平,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荊州市平凡門窗裝飾有限公司、荊州市凡友門窗型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或凍結被告位于荊州市荊州區(qū)菱湖楚源鎮(zhèn)(土地證號:荊國用(2014)第××××號)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作物或查封、凍結兩被告于經融機構的存款190萬元,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荊州市平凡門窗裝飾有限公司、荊州市凡友門窗型材有限公司于金融單位的存款190萬元或者查封、凍結兩被告同等價值其他財產。
二、查封原告張某某提供的擔保財產。
本案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預交。待案件審結后由敗訴方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張 倩
書記員: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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