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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劉某某等與趙相國、劉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張某某
劉某某
劉莎
張詩雨
張世雄
張靜棉(深澤縣法律援助中心)
趙相國
范琳琳(河北彥碩法律事務所)
劉某某
青縣東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班明皓
李永生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何曉軍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曹亞偉
李鳳欣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申恒業(yè)(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原告劉某某。
原告劉莎。
原告張詩雨。
原告張世雄。
法定代理人劉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深澤縣小陳莊村人,現住深澤縣王場溫泉小區(qū)高層2單元10-2室,系張世雄、張詩雨母親。
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張靜棉,深澤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趙相國。
委托代理人范琳琳,河北彥碩法律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青縣東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址:滄州市青縣上午鄉(xiāng)周官屯村。
被告班明皓。
被告李永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地址:邯鄲市滏西大街33號。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曉軍,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滄州市清池大道425號。
負責人盧紹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亞偉,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李鳳欣,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滄州市解放路52號。
負責人李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恒業(yè),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劉莎、張詩雨、張世雄與被告趙相國、劉某某班明皓、李永生、青縣東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東拓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邯鄲保險)、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邦保險)、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撤回對被告劉某某的起訴。
本案由審判員王立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靜棉,被告趙相國及委托代理人范琳琳、邯鄲保險委托代理人何曉軍、安邦保險委托代理人曹亞偉、李鳳欣、太平洋保險委托代理人申恒業(yè)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青縣東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班明皓、李永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劉某某駕駛重型貨車與張玉寶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追尾相撞,推行張玉寶貨車與停駛的被告班明浩駕駛的重型貨車碰撞后,又與停駛的被告李永生駕駛的冀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四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張玉寶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深澤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玉寶、班明皓、李永生分別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方的三輛肇事車輛,分別在被告邯鄲保險、安邦保險、太平洋保險投保。
原告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趙相國、班明皓、李永生、東拓公司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91499.64元,三保險公司在各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趙相國辯稱,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按責任賠償。
被告安邦保險辯稱,不存在交強險免責的情況與其他保險公司的意見一致,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太平洋保險辯稱,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承擔。
被告東拓公司、班明皓、李永生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對第一個調查重點內容,被告趙相國主張班明浩駕駛的冀J×××××/冀J×××××掛、李永生駕駛的冀J×××××/冀J×××××掛是行駛狀態(tài),但未能舉證證實,不予采信。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的事故發(fā)生經過及事故責任劃分應予確認。
對第二個調查重點內容,原告基本情況與死者張玉寶的關系、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各方均認可,予以確認。
對第三個調查重點內容的認定:1、醫(yī)療費1023元,被告對原告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予以認可。
2、死亡賠償金。
原告提交的張玉寶購房收據、寶繳納寬帶費用收據、張某某繳納居住樓房電費收據、小陳莊村委會、王場村委會證明、榮某證言能互相印證,足以證實受害人張玉寶及其父母雖然為農村戶口,但自2009年10月其家庭成員就在深澤縣城王場溫泉小區(qū)居住,該小區(qū)位于深澤縣城區(qū)范圍內。
張玉寶在縣城已務工近4年,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故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及標準應予支持,為22580×20=451600元。
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張玉寶死亡時其父親張某某67周歲、其母親劉某某65周歲、張玉寶兒子張世雄8周歲、女兒張詩雨2周歲,張某某、劉某某共有5個孩子,張世雄、張詩雨由張玉寶、劉莎夫妻二人撫養(yǎng)。
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張玉寶的4個被撫養(yǎng)人前10年生活費之和超過了年人均消費支出13641元,故前10年的生活費計算為:14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3641元=136410元;10年后,張玉寶父親還有3年的生活費,計算為3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3641元÷5人(張某某5個子女)=8184.6元;張玉寶母親還有5年的生活費為:5年×13641元÷5人=13641元;張玉寶女兒張詩雨還有6年的生活費,計算為:6年×13641元÷2人(張玉寶夫妻二人)=40923元。
以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199158.6元,根據相關規(guī)定計入死亡賠償金范疇。
4、喪葬費。
應按照2014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2532元計算6個月為21266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玉寶系家中獨子,父母年事已高,兩個孩子年幼,結合本案案情,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給付30000元。
對第四個調查重點內容,原告主張由被告的三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首先賠償,超出部分損失按負事故主要責任車輛方的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各方保險公司承擔10%的責任。
被告同意原告的賠償責任劃分比例。
綜上,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1023元、死亡賠償金650758.6元(包括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9158.6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703047.6元。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損失超出了各肇事車輛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原告醫(yī)療費1023元,由被告邯鄲保險、安邦保險、太平洋保險分別賠償341元;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02024.6元,由邯鄲保險、安邦保險、太平洋保險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110000元。
原告剩余損失372024.6元,應按事故責任的劃分進行賠償。
因此由劉某某駕駛的冀D×××××/冀D×××××掛號車輛投保的邯鄲保險在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70%即260417.22元,由班明浩駕駛的冀J×××××/冀J×××××掛、李永生駕駛的冀J×××××/冀J×××××掛分別投保的安邦保險、太平洋保險在總計105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分別賠償37202.46元。
訴訟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應由劉某某雇主趙相國及班明浩、李永生駕駛車輛的登記戶主東拓公司按賠償責任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劉莎、張詩雨、張世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70758.22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分別賠償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劉莎、張詩雨、張世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7543.46元。
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執(zhí)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15元由被告趙相國負擔6861.37元,被告青縣東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597.08元,原告承擔256.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對第一個調查重點內容,被告趙相國主張班明浩駕駛的冀J×××××/冀J×××××掛、李永生駕駛的冀J×××××/冀J×××××掛是行駛狀態(tài),但未能舉證證實,不予采信。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的事故發(fā)生經過及事故責任劃分應予確認。
對第二個調查重點內容,原告基本情況與死者張玉寶的關系、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各方均認可,予以確認。
對第三個調查重點內容的認定:1、醫(yī)療費1023元,被告對原告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予以認可。
2、死亡賠償金。
原告提交的張玉寶購房收據、寶繳納寬帶費用收據、張某某繳納居住樓房電費收據、小陳莊村委會、王場村委會證明、榮某證言能互相印證,足以證實受害人張玉寶及其父母雖然為農村戶口,但自2009年10月其家庭成員就在深澤縣城王場溫泉小區(qū)居住,該小區(qū)位于深澤縣城區(qū)范圍內。
張玉寶在縣城已務工近4年,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故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及標準應予支持,為22580×20=451600元。
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張玉寶死亡時其父親張某某67周歲、其母親劉某某65周歲、張玉寶兒子張世雄8周歲、女兒張詩雨2周歲,張某某、劉某某共有5個孩子,張世雄、張詩雨由張玉寶、劉莎夫妻二人撫養(yǎng)。
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張玉寶的4個被撫養(yǎng)人前10年生活費之和超過了年人均消費支出13641元,故前10年的生活費計算為:14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3641元=136410元;10年后,張玉寶父親還有3年的生活費,計算為3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3641元÷5人(張某某5個子女)=8184.6元;張玉寶母親還有5年的生活費為:5年×13641元÷5人=13641元;張玉寶女兒張詩雨還有6年的生活費,計算為:6年×13641元÷2人(張玉寶夫妻二人)=40923元。
以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199158.6元,根據相關規(guī)定計入死亡賠償金范疇。
4、喪葬費。
應按照2014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2532元計算6個月為21266元。
5、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玉寶系家中獨子,父母年事已高,兩個孩子年幼,結合本案案情,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給付30000元。
對第四個調查重點內容,原告主張由被告的三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首先賠償,超出部分損失按負事故主要責任車輛方的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方負事故次要責任的各方保險公司承擔10%的責任。
被告同意原告的賠償責任劃分比例。
綜上,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1023元、死亡賠償金650758.6元(包括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9158.6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703047.6元。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損失超出了各肇事車輛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原告醫(yī)療費1023元,由被告邯鄲保險、安邦保險、太平洋保險分別賠償341元;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02024.6元,由邯鄲保險、安邦保險、太平洋保險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110000元。
原告剩余損失372024.6元,應按事故責任的劃分進行賠償。
因此由劉某某駕駛的冀D×××××/冀D×××××掛號車輛投保的邯鄲保險在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70%即260417.22元,由班明浩駕駛的冀J×××××/冀J×××××掛、李永生駕駛的冀J×××××/冀J×××××掛分別投保的安邦保險、太平洋保險在總計105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分別賠償37202.46元。
訴訟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應由劉某某雇主趙相國及班明浩、李永生駕駛車輛的登記戶主東拓公司按賠償責任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劉莎、張詩雨、張世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70758.22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分別賠償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劉莎、張詩雨、張世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7543.46元。
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執(zhí)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15元由被告趙相國負擔6861.37元,被告青縣東拓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597.08元,原告承擔256.55元。

審判長:王立軍

書記員:王悅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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