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隋艷峰(黑龍江佰行律師事務所)
戴某某
逯啟雷(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隋艷峰,黑龍江佰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逯啟雷,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戴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4月20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簽訂”明湖通信工程勞務合同”。
雙方約定:甲方負責提供工人住處、水電使用、施工所用的工具。
乙方負責清溝土、下通信110管、梅花管、打包封、預制通信井、砌井、抹灰等勞務。
關于工人工資雙方約定,大工(技術工)每人一天220元,小工(其他工種)每人一天120元,外加1萬元管理費。
每月付工人人工費,按單小宇(即單宇)現(xiàn)場記工、簽工票為準。
關于工期雙方未予書面約定。
另查,該份合同下方曾由被告書寫了”以付伍萬元整”內容,后被原告用紅筆劃掉。
被告則主張合同是在2012年4月20日施工結束后時補簽的,補簽當時已經給付原告50000元。
上述勞務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工人于2012年4月至11月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勞務施工,并由被告指派的現(xiàn)場負責人單宇(合同記載為單小宇)對原告方工人的施工情況按月進行了記工和簽認。
經核算,2012年4月至11月期間,原告方技術工合計913個工,力工合計370.5個工,按合同關于”大工每人一天220元,小工每人一天120元”的約定計算,被告應付技術工勞務費200860元(913個工220元),力工勞務費44460元(913個工120元),合計245320元。
另根據合同約定,被告還應給付原告管理費10000元。
本案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所提交上述記工單中”單宇”的簽字提出異議,認為不是單宇本人簽字,但其明確表示現(xiàn)無法找到單宇,也未申請進行司法文檢鑒定。
2012年5月20日和2012年6月11日,被告給付原告生活費各20000元,合計40000元。
原告收到上述款項后分別于當日為被告出具了收據,關于收款事由兩份收據均明確記載了”收到張某某生活費.通信”的字樣。
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所欠勞務費205320元和管理費10000元,合計2153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證人單宇無法按期出庭的法定理由,且其未在本院給予的七日內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故其延期申請不予準許。
被上訴人戴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勞務合同關系,被上訴人已按照雙方約定,向上訴人提供了勞務,上訴人應該給付被上訴人勞務費用。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已經給付被上訴人50000元勞務費的主張,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筆款項已經實際給付,且經二審核實被上訴人并未向上訴人出具過50000元的收據,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給付過50000元正確,本院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未提供過技術勞務,單宇非本人簽字的主張,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一審中經法院釋明,明確表示不進行司法文檢鑒定,在二審過程中,在本院給予的合理期限內,亦未提供單宇的合法證人證言,故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提供的單宇依施工情況按月進行的記工和簽認憑證為核算依據認定正確,本院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3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證人單宇無法按期出庭的法定理由,且其未在本院給予的七日內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故其延期申請不予準許。
被上訴人戴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勞務合同關系,被上訴人已按照雙方約定,向上訴人提供了勞務,上訴人應該給付被上訴人勞務費用。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已經給付被上訴人50000元勞務費的主張,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筆款項已經實際給付,且經二審核實被上訴人并未向上訴人出具過50000元的收據,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給付過50000元正確,本院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未提供過技術勞務,單宇非本人簽字的主張,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一審中經法院釋明,明確表示不進行司法文檢鑒定,在二審過程中,在本院給予的合理期限內,亦未提供單宇的合法證人證言,故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提供的單宇依施工情況按月進行的記工和簽認憑證為核算依據認定正確,本院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3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周鐵峰
審判員:趙丹暉
審判員:李丹
書記員: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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