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炳賢,河北石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滄州市肅寧縣。
被告:滄縣明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滄縣捷地鄉(xiāng)曹莊子村。
法定代表人:劉振鵬,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被告滄縣明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張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于 建
書記員:盧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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