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國標。
委托代理人張展宏,湖北晉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立案,參加全部訴訟活動,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殷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國標與被告殷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國標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國標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國標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張國標負擔(dān)。
審判員 蔡報年
書記員:馮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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