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青縣。
委托代理人劉德華,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青縣。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7年冬,原告承包為被告種樹的勞務活動,按照雙方約定種植一棵樹給付勞務費4元,種完付清。為此,原告共為被告種樹19755棵,合計勞務費79020元,至2018年1月6日仍然欠15800元未付。故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15800元及利息。
被告趙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趙某某因種樹雇傭原告張某某提供勞務,產生勞務費合計79020元,后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勞務費,至2018年1月6日尚欠原告15800元未付。原告曾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訴,因被告送達地址不明確被駁回起訴,又于2018年10月24日再次起訴。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由被告出具的欠條、民事裁定書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未全面履行付款義務,至今拖欠原告勞務費158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并支付利息損失,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應以158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訴之日即2018年10月15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勞務費15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58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5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河北省滄州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顏
書記員: 郭樹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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