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唐某市順利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后勤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立娟,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蘭秀某,唐某市古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員。
委托代理人:張立娟,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某區(qū)永勝路12號。
法定代表人:祁曉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麗明,河北日月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龐某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龐紫惠,無職業(yè)。
被告:田德輝,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馬連慶,河北渤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古某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某區(qū)唐家莊唐林北路。
負責人:張增,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麗麗,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蘭秀某與被告唐某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29日唐某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提出追加被告申請,本院依據該申請于2016年3月1日做出參加訴訟通知,追加龐某某、田德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古某支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由審判員么偉利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蘭秀某委托代理人張立娟,被告唐某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麗明,被告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龐紫惠,被告田德輝的委托代理人馬連慶,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古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麗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1日22時許,二原告乘坐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的冀B×××××號出租車行至唐林南路海珍快捷酒店門口時與路燈桿相撞。經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該車司機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二原告無事故責任。原告張某某、蘭秀某當日被送往開灤總醫(yī)院林西醫(yī)院住院治療,其中張某某住院29天,花費醫(yī)療費10982.80元、誤工損失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合計13062.8元;蘭秀某住院52天,花費醫(yī)療費17660.3元。原告蘭秀某經唐某市古某區(qū)公安分局法醫(yī)損傷檢驗鑒定室鑒定,意見為自受傷日起休治三個月,住院期間護理。原告蘭秀某誤工損失為60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0元、護理費4000元、鑒定費210元,合計28937.3元。
另查明,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出資購買了冀B×××××號出租車,于2013年9月25日出租給被告田德輝。雙方約定被告田德輝承擔保證金、承租金、車輛保險費等,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擁有出租車輛產權、管理權和承租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權等。2013年8月6日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為涉案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3年9月27日投保了商業(yè)保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費用均為田德輝支付。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張某某、蘭秀某乘坐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所有的出租車,原告張某某、蘭秀某與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原告安全、及時地運送到目的地。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由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10982.80元、誤工損失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賠償蘭秀某醫(yī)療費17660.3元、誤工損失60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0元、護理費4000元、鑒定費210元,上述合計42000.1元,理據充足,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據不足,不予支持。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本案系合同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區(qū)。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原告蘭秀某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住院至2014年1月22日,鑒定的時間為2014年9月20日,且被告田德輝明確表示事故發(fā)生后,曾向被告保險公司要求對車上人員造成的傷害進行理賠,因此原告張某某、蘭秀某的起訴不超過訴訟時效。關于訴訟主體問題,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作為涉案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與田德輝之間的承租合同法律關系、以及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可另行解決。被告龐某某屬于受雇傭的司機,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10982.80元、誤工損失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賠償原告蘭秀某醫(yī)療費17660.3元、誤工損失60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0元、護理費4000元、鑒定費210元,上述合計人民幣42000.1元。
二、被告田德輝、龐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古某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蘭秀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唐某市交通運輸集團古某運輸有限公司金元汽車出租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么偉利
書記員:沈波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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