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興旺、李軍恒,河北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談中街1號。
法定代表人張月華,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高峰、邢鑫,該局工作人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城市管理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建中
書記員: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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