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英志,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惠春楠,河北子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7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提供的家具顏色、材料、質量不符合雙方約定,提交的錄音、貨物照片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約;上訴人稱解除合同的主張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也不能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上訴人認可銷售了一部分被上訴人提供的家具,沒有提交被家具買主以質量等問題投訴的相關證據(jù)。故一審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家具款35580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路
審判員 李坤華
審判員 任磊
書記員: 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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