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肅寧縣。
委托代理人: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尚素欣,女,肅寧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委托代理人:魏艷杰,女,河北清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亞婷,女,河北清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張國軍與被告付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國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10000元(以最終鑒定為準)。鑒定意見作出后,原告將訴訟請求增加至15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5日原告駕駛二輪摩托車沿務勝口河東村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齊信中地路口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駕駛的冀J×××××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肅寧縣交警隊做出事故認定書:張國軍負事故主要責任,付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花去大量費用,被告拒不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起訴。
被告付某某辯稱,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次要責任是錯誤的,被告事故發(fā)生時沒有違法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損失的具體質證意見在質證階段在發(fā)表。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原告提交證據并主張損失如下:
損失:
1、醫(yī)療費:250869.24元。
2、伙食補助費:(35+1)天×100元=3600元,其中肅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天,滄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35天。
3、營養(yǎng)費:60天×30元=1800元,經鑒定營養(yǎng)期60天
4、誤工費:3000元÷30天×133天=13300元,自事故發(fā)生之日2017年5月25日至評殘前一日2017年10月8日共133天,原告月工資3000元
5、護理費:(3667+3705+3647.5)元÷3月÷30天×(36+120)天+60548元÷365天×36天=25072.4元,經鑒定出院后護理期120天,住院二人護理,出院一人護理。住院期間由兒子張XX和女兒張影新2人照顧,出院后由兒子張XX1人照顧。張XX系河北天宇高科冶金鑄造有限公司職工,張影新與其丈夫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
6、殘疾賠償金:28249元×20年×40%=225992元,經鑒定原告構成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兩處。
7、精神撫慰金:30000元
8、司法鑒定費:2300元
9、交通費:2000元
共計554933.64元
本案被告付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付某某駕駛的汽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賠償原告12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由被告付某某承擔40%,被告付某某應賠償原告(554933.64元-12萬元)×40%=173973.5元。
證據:
1、事故認定書1份。證實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被告付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2、住院收費票據12張,住院費用匯總單5張。
3、滄州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書1份。證實需加強營養(yǎng)。
4、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病例1份。證實住院時間及加強營養(yǎng)。
5、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證實原告評定為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兩處。出院后護理期120天,營養(yǎng)期60天,住院期間需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
6、司法鑒定費發(fā)票1張。證實司法鑒定費2300元。
7、肅寧縣攀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居住證明一份、房屋租賃合同1份、房屋產權證1份。證實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在自來水小區(qū)租房居住,發(fā)生車禍后因生活不能自理才搬回老家居住。
8、肅寧縣天天黃燜火鍋雞店營業(yè)執(zhí)照1份、勞動合同書1份、誤工證明1份、工資表3份。證實原告在肅寧縣縣城打工,收入來源于城市。
9、師素鎮(zhèn)西南莊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證實張XX系原告張國軍之子,張影新系原告張國軍之女。
10、河北天宇高科冶金鑄造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1份、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書1份、工資表3份、單位證明1份,證實護理人員張XX護理費數(shù)額。
11、尚村鎮(zhèn)李家莊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張影新與李萬松結婚證1份、李萬松貨物從業(yè)運輸資格證1份、駕駛本1份、行車證1份、運輸證1份。證實護理人員張影新系從事貨車運輸行業(yè)。
12、車票200張。證實交通費數(shù)額。其中去滄州住院、出院各一次,到滄州復查3次,到河間做傷殘鑒定1次。
被告付某某質證稱,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由法庭酌定這些證據是否采納;肅寧縣人民醫(yī)院的7張收費單據沒有病歷和相關診斷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無法確定;其中067818984號票據和067818935號票據不屬于醫(yī)療費單據即使認定也應當在交通費中計算;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的065307896、068812808號票據記載的費用是醫(yī)藥費用,這些藥物是否與交通事故有關不能確定,其中183.5元的費用是在出院后的8月1號發(fā)生的,故不予認可;對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的住院醫(yī)藥費單據,因診斷證明書記載的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墜積性××等癥狀與交通事故的關聯(lián)性不能確定,因此,24萬余元的住院費用中有多少與交通事故有關不能確定;對鑒定費票據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有原告撤回對保險公司的起訴,該部分費用應由原告自己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按36天計算是錯誤的,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病歷記載從事故發(fā)生之日2017年5月25日至出院2017年6月29日;營養(yǎng)費主張數(shù)額過高,天數(shù)過長;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錯誤的,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病歷入院記錄中記載原告的職業(yè)為農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持續(xù)誤工至評殘前一日,誤工期限計算也是錯誤的;對鑒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首先鑒定時未通知付某某到場,其次鑒定書鑒定護理期限為120天及護理人數(shù)不符合評定規(guī)范,因此我方對護理期限及護理人數(shù)均不認可;護理費標準不認可,其張XX勞動合同中月工資1000元與其提交的工資表不符,對勞動合同和工資表的真實性不認可,工資表也沒有領取人簽字真實性不認可;對張XX的單位證明,因其護理期限為4個月,該證明不具有真實性,與原告主張的護理期限不一致;對尚村李莊村委會證明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張穎欣的結婚證與李永松的從業(yè)資格證、駕駛證、行車證、運輸證本案無關聯(lián)性;對交通費票據均為連號,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故不認可;申請法庭調查核實張XX勞動合同以及收入的真實性。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不認可,對其提供的社區(qū)居住證明不認可,社區(qū)不可能知道租住房屋的人的姓名,更不可能知道租住人是否發(fā)生了車禍;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房沒有到庭作證,對其不認可;原告本人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表真實性不認可,請法庭調查核實其真實性;殘疾賠償金計算系數(shù)過高;精神撫慰金主張過高;誤工費標準不認可。
被告付某某提交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實付某某是依法駕駛車輛。
原告質證稱,駕駛證、行駛證均系復印件對其真實性無法核實,即使被告有原件,也不能證實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應當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為準,被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庭審查明和雙方的質證,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本案事實做如下認定:
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責任、付某某駕駛車輛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已賠付張國軍12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1、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50869.24元,提交了住院收費票據12張、住院費用匯總單5張、滄州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滄州市中心醫(yī)院病例予以證實,但其中救護車費710元不屬于醫(yī)療費,應予剔除;2017年8月日滄州市中心醫(yī)院門診費571.1元、183.5元、河間市人民醫(yī)院門診費368元關聯(lián)性本院無法確認,故本院認定原告醫(yī)療費為249036.64元。
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符合規(guī)定,但住院病歷證實原告實際住院35天,故本院認定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500元。
3、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800元,有鑒定意見證實營養(yǎng)期為60日,原告主張標準適當,本院予以認定。
4、原告主張誤工費13300元,原告主張的誤工期適當,本院予以認定。但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未在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亦未提交交納社會保險的證據等予以佐證,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標準本院不予認定。原告系農村居民,其誤工費可參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故本院認定原告的誤工費為8011.65元。
5、原告主張護理費25072.4元,原告住院35天,根據鑒定意見,原告出院后護理期為120天,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原告主張住院期間由張XX、張影新護理,出院后由張XX護理,提交了張XX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備案的勞動合同、事故前三個月工資表、誤工證明予以證實張XX收入減少的情況,被告不予認可并申請本院予以調查,經本院調取張XX工資卡交易明細,2017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工資均已發(fā)放,且3月、4月工資發(fā)放數(shù)額與工資表十二不一致,故對原告主張的張XX的護理費標準本院認定。原告主張張影新從事交通運輸業(yè),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GAT1193-2014)第9.1.2的規(guī)定評定原告出院后護理期為120日,但第9.1.2條內容為:手術治療:誤工120-180日,護理60-90日,營養(yǎng)60-90日,該鑒定結論明顯缺乏依據,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護理期不予認定。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GAT1193-2014)第9.1.2的規(guī)定結合原告?zhèn)?,本院認定原告護理期為9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住院期間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業(yè)計算,出院后護理費參照農林牧漁業(yè)計算,故本院認定原告護理費為10175.96元。
6、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225992元,原告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原告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但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未在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亦未提交交納社會保險的證據等予以佐證,本院無法認定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原告系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故本院認定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78665.4元。
7、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30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精神確實遭受損害,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及原告過錯程度,本院認定原告精神撫慰金為7000元。
8、原告主張交通費2000元,雖提交交通費票據予以證實,但金額過高,原告救護車費710元屬于交通費,結合原告住院治療過程,本院酌定為1200元。
9、鑒定費2300元,有鑒定費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次事故被告付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由付某某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付某某賠償30%。經計算,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超出了交強險責任限額,其余損失為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賠償原告張國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73301元。
二、駁回原告張國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第一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內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擔800元,原告張國軍承擔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倪勛
書記員: 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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