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千年(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北人從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千年(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北人從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四平、方某某訴被告鄧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四平、方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原告張四平、方某某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四平、方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75元減半收取587.50元、郵寄費20元,共計607.50元由原告張四平、方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趙 星
書記員:楊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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