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甘肅省蘭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文嵐,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巖,上海中優(yōu)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民逸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郭文斌,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廷一,上海市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家維,上海市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何某某業(yè)主專有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姍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依法追加上海民逸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逸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原告張某某,被告何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文嵐、高巖,被告民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廷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財產(chǎn)損失費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7,000元(其中修復客廳大部分地板、主臥室的所有地板、次臥室的部分地板、客廳及主次臥的墻面、屋頂計15,000元,2臺空調及1臺電視機的維修費500元,2張雙人床床墊計1,5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寶山區(qū)滬太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A室房屋”)業(yè)主,被告何某某系上海市寶山區(qū)滬太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B室房屋”)的業(yè)主。2018年9月,因B室房屋陽臺漏水導致原告家中房頂漏水,致使原告A室房屋墻壁出現(xiàn)發(fā)霉、裂縫、掉漆,地板、床墊、家電發(fā)生損害?,F(xiàn)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遂涉訟。
被告何某某辯稱,發(fā)生漏水的部位是公共雨水管道,本被告沒有對公共管道作任何修改或變更,只是在1999年封陽臺時用水泥將雨水管包圍在陽臺之內。若當年有建筑材料掉落在雨水管里,早就發(fā)生漏水了。2017年物業(yè)在對本幢樓房進行糾偏過程中,對屋頂?shù)臑r青都進行了維修。排查漏水時打開B室房屋雨水管發(fā)現(xiàn)里面有鐵塊、瀝青,可能系在糾偏房屋時的建筑材料掉落進了公共雨水管。現(xiàn)本被告對公共管道的維修、管理不負義務,故原告的損失與本被告無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室內裝潢的損失部位無異議,但是有些是房子本身偏移造成的,與漏水無關;家電、床墊碰到漏水可以撤離;原告主張的賠償過高,具體金額由法院酌定。
被告民逸公司辯稱,本次漏水是陽臺上公共的落水管堵塞造成,落水管上有個漏斗,連接樓上的地漏。本次堵塞發(fā)生在B室房屋落水管靠近天花板的位置。本被告作為物業(yè)管理單位,在接到業(yè)主的報修后及時進行維修。但因維修的部位在業(yè)主家內部,為聯(lián)系業(yè)主本被告也報警要求警方介入。本被告在維修時發(fā)現(xiàn)B室房屋靠近天花板的漏斗里面有水泥、木頭等裝修材料,推測是B室房屋業(yè)主封陽臺時的裝修材料落到了漏斗里造成堵塞。綜上,本被告已經(jīng)盡到了及時維修的義務,對原告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室內裝潢的損失部位及金額、家電維修費、床墊的損失費均是合理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原告就其主張?zhí)峁┫铝凶C據(jù):
1.房產(chǎn)證、不動產(chǎn)登記簿,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兩被告對此均無異議。
2.物業(yè)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漏水原因系建筑廢料掉落在公共的落水管中造成堵塞。被告何某某對此不予認可,漏水原因系公共落水管堵塞,但并非是301室房屋業(yè)主造成。被告民逸公司對此真實性無異議,認可該份說明系被告民逸公司出具的。
3.照片若干,證明原告A室房屋的財產(chǎn)損失。被告何某某對此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不認可,有些損害并非漏水所致。被告民逸公司表示對此不清楚。
被告何某某就其主張?zhí)峁┫铝凶C據(jù):
1.照片兩組,證明公共落水管打開后的初始狀況、物業(yè)師傅更換后的情況。原告、被告民逸公司對此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民逸公司就其主張?zhí)峁┫铝凶C據(jù):
1.維修單,證明被告民逸公司接到報修后即上門排查,但因B室房屋家中無人無法進入。原告對此真實性無異議。被告何某某表示對此不清楚。
2.照片兩組,證明B室房屋陽臺封閉的情況、打開落水管漏斗后里面存在裝修廢料、屋頂?shù)墓艿朗柰谝蚣m偏被封死。原告表示對此不清楚。被告何某某對陽臺封閉的情況無異議,但認為漏斗中的廢料不排除是物業(yè)敲開維修時掉落進去的,對屋頂疏通口情況不清楚。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經(jīng)審理,認定相關事實如下:
一、原告是A室房屋的業(yè)主,被告何某某是B室房屋的業(yè)主,被告民逸公司系該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
二、2018年9月20日,101室房屋業(yè)主發(fā)現(xiàn)家中房頂漏水,即至被告民逸公司報修。經(jīng)被告民逸公司排查,漏水系B室房屋段的公共雨水管堵塞所致。被告民逸公司即派維修工上屋頂進行管道疏通,但因該幢系糾偏樓,糾偏后無法從屋頂進行疏通。被告民逸公司又通知B室房屋業(yè)主,但B室房屋常年不住人,幾小時后才進入B室房屋。因B室房屋南陽臺的雨水管被從上到下封閉,在征得業(yè)主同意后,被告民逸公司對封閉物予以拆除,并對堵塞的雨水管進行了更換。
三、A室房屋因漏水造成室內裝潢、家具、家電等財產(chǎn)受損。
本院認為,原告家房屋頂部漏水確實無疑,漏水原因是三樓的公用落水管堵塞致雨水溢出。被告民逸公司作為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公司,應當按約提供相應的物業(yè)服務?,F(xiàn)被告民逸公司未能盡日常疏通、管理義務,導致公用落水管堵塞,造成雨水外溢,從而使原告受損,故其應當對于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何某某將公用水管四周予以封閉,造成外溢之水聚集來不及從地漏排出,另被告何某某的不當裝修行為,造成物業(yè)不能對公共部位及時進行檢查、維修,故被告何某某亦應當對于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民逸公司未盡日常管理義務的消極行為與被告何某某將落水管封閉的積極行為間接結合,致使原告受損,故本院根據(jù)其原因力比例,確定被告民逸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被告何某某承擔30%賠償責任。至于原告的具體損失金額,本院結合原告的損失情況、訴辯意見,酌情確定為17,000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民逸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財產(chǎn)損失費11,900元;
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財產(chǎn)損失費5,1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13元,由被告何某某負擔34元,被告上海民逸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吳姍姍
書記員: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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