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芯(系原告張某某妻子),****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天門市。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收補償款)。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軍,
湖北陳文軍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
被告:
中鐵七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航海東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2-15)。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德洪,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中鐵七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參加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二道河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二道河村。組織機構代碼:73521900-3。
法定代表人:王世成,該村委會主任。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
中鐵七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七局)、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二道河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二道河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鄂0381民初244號民事裁定。張某某不服該裁定,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鄂03民終56號裁定,撤銷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民初244號民事裁定,指令丹江口市人法院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芯、陳文軍,被告中鐵七局的委托代理人黎德洪和被告二道河村法定代表人王世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林地和林木補償費13099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十堰市丹江口市丁某某二道河村1組村民,因南水北調移民到了天門市多寶鎮(zhèn)。根據(jù)相關政策,原告對移民前在原籍的林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被告中鐵七局在承建武十城際高鐵途經丁某某地段時占用了原告位于大樹洼的5畝林地,但沒有向原告支付林地補償費。根據(jù)《漢十鐵路(丹江口段)建設征地拆遷范圍及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I類林地的補償標準為每畝25270元,5畝林地應補償25270×5=126350元,成片林木中用材林的補償標準為每畝929元,5畝應補償929×5=4645元,合計補償130995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中鐵七局辯稱,1.對于我公司作為被告主體有異議,我公司僅是施工單位,征地拆遷的主體是政府,政府將土地征用完畢后交由我公司設計施工,征地拆遷款項也不經過我公司,我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2.我公司是2015年11月份進入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二道河村進行高鐵建設,我們不認識原告,原告也不是該村的村民,即使涉及到土地補償,我公司也是與當?shù)卣?lián)系,不直接與村民聯(lián)系。3.原告訴稱的要求補償?shù)牧值氐漠€數(shù)是其個人的主張,沒有經過相關組織部門的核實簽字。征用土地的面積要經過相關部門組織實物測量后進行確定,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據(jù);原告主張按照漢十鐵路丹江口段的一類林地補償標準沒有依據(jù),我方施工的地段是按照二類林地標準補償?shù)摹?br/>被告二道河村辯稱,修建高鐵征地時,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的有征地指揮部專班,我村詢問了丁某某鎮(zhèn)政府后確定外遷移民的林地、土地均收歸了集體,沒有外遷的本村內村民個人的部分征用后按標準進行補償;林地的補償標準丁某某段是林地二類標準,當時測量是因原告已外遷走,林地收歸集體了,測量時原告沒有到場,對于征用林地的四至邊界、面積、林種都要經過相關組織的測量確認,原告訴請的均未進行確認。整個丹江口市外遷移民的林地和土地都收歸到了集體,不僅是丁某某鎮(zhèn)二道河村,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某全家原系湖北省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二道河村1組村民。2004年8月19日,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為原告張某某頒發(fā)了丹林證字(2004)第00968號林權證,原告位于丹江口市××××組漆樹洼有林地7畝,大樹洼有林地8畝。因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建設,原告張某某作為移民外遷戶于2010年9月30日與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了《丹江口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庫區(qū)農村出市外遷移民線上園地、林地地面附著物流轉合同》、《丹江口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庫區(qū)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補償合同》、《丹江口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庫區(qū)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銷號合同》。同日,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二道河村簽訂了《丹江口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解除出市外遷安置移民庫區(qū)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1、按照生產安置,乙方(即張某某)在遷入地獲得有生產資料,原在庫區(qū)171米淹沒線下承包的土地已被國家征用,171米淹沒線上的土地由甲方(即二道河村)收回。2、乙方(即張某某)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林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部門即行廢止。3、乙方(即張某某)在原承包土地上按農時季節(jié)即將收獲的農作物等由乙方(即張某某)自行處置后,甲方(即二道河村)及時收回。2011年1月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公證處作出(2011)鄂丹江口證字第476號公證書,對原告張某某分別與丹江口市丁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被告二道河村以上簽訂的4份合同及協(xié)議進行了公證。以上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領取了移民補償款,遂于2010年11月8日全家外遷至湖北省天門市多寶鎮(zhèn)二道河新村。2010年12月31日十堰市人民政府下發(fā)十政發(fā)[2010]43號文件《關于做好庫區(qū)移民搬遷后土地及其它資源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了庫區(qū)農村移民壩前水位171米線上耕地、園地等資源管理“外遷移民原承包經營的壩前水位171米線上所擁有自主經營權的成片園地(不包含承包集體的園地)和承包責任地栽植的用材林地(不包含承包集體的林地),由鄉(xiāng)鎮(zhèn)依照《土地承包法》進行流轉處理,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自行廢止。庫區(qū)各縣市區(qū)要督導相關鄉(xiāng)鎮(zhèn)按照流轉的園地林地面地進行清理、收回,明確地點、場所,明確園地、林地的四至邊界,建立檔案,實行定期清查、動態(tài)管理。收回的資源,由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一管理或者村組集體管理,庫區(qū)縣市區(qū)國資、財政、經管、林業(yè)等部門要協(xié)商管理等”。原告所持有的涉案林權證沒有被收回,相關部門也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注銷或廢止。訴訟中,原告張某某提供了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3月18日下發(fā)的十政辦電[2015]17號文件《關于認真做好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外遷移民淹沒線上林地處置工作的通知》,該文件明確了外遷移民在淹沒線上的林地,已經被占用或者擬占用的,應該按照占地性質、補償政策和標準,享受庫區(qū)居民同等政策,獲得占用補償。2016年8月24日丹江口市林業(yè)局、丹江口市財政局下發(fā)丹林發(fā)[2016]60號文件《關于運用大數(shù)據(jù)開展惠民政策監(jiān)督檢查工作有關問題整改意見的通知》中“關于外遷移民領取補助”問題,根據(jù)鄂辦發(fā)(2007)27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移民遷出時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庫區(qū)農村移民出市外遷安置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協(xié)議》,確認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林權證等證件即行廢止,涉農的各項補助即行廢止。由于外遷移民,其戶籍關系已變更并在遷入地已獲得了生產資料,其在遷出地的耕地、自留山和責任山應當歸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此,涉及外遷移民不應再享有退耕還林政策補償,應立即停止發(fā)放等。原告依據(jù)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3月18日下發(fā)的十政辦電[2015]17號文件《關于認真做好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外遷移民淹沒線上林地處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二被告對其林權證上林地和林木予以補償,現(xiàn)案涉林權證上的林地已在漢十高鐵建設項目中被占用,原貌已不存在。原告在訴訟中沒有提供被占林地賠償標準的適用依據(jù)和實際被占用的林地面積。
上述事實,由原告方當庭舉證、被告方質證以及本院認證的相關證據(jù)所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承包經營權。同樣,承包方在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消滅,合同的各項權利義務終止。原告作為二道河村外遷移民,在外遷時已與二道河村簽訂了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解除后即消滅,其與被告二道河村之間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各項權利義務已終止。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3月18日下發(fā)十政辦電[2015]17號文件《關于認真做好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外遷移民淹沒線上林地處置工作的通知》時,原告已出市外遷,與被告二道河村解除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已收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告雖還持有林權證,但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律上其已不能按照還存在土地承包關系而獲得相應的占地補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二道河村對其林地和林木予以補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鐵七局系建設施工單位,不是占地補償安置機構,原告與被告中鐵七局之間亦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關系,因此,原告要求中鐵七局承擔占地補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曉云
審判員 楊華偉
人民陪審員 王金榮
書記員: 李月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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