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艷波(黑龍江率航律師事務所)
任賀鵬(黑龍江率航律師事務所)
張古河
張立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哈爾濱分所)
張古某
張某某
張某某
張某某
張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趙金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現(xiàn)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艷波,黑龍江率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賀鵬,黑龍江率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古河,回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立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哈爾濱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古某,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現(xiàn)住哈爾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現(xiàn)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五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趙金,男,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張某某、張古河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195號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艷波、任賀鵬,上訴人張古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立群,被上訴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金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張某某、張古河、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系兄弟姐妹關(guān)系,其母親石俊英生前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化工路26號有房產(chǎn)一處,石俊英生前于2013年11月23日立遺囑一份,遺囑內(nèi)容為;“咱家這個房子如動遷后,平均成三份,海子、河子各一份;我那份由那五個孩子均得。另外動遷的其他所得由七個孩子均分。誰也不許更改?!?013年12月11日石俊英去世。2014年6月4日經(jīng)張某某、張古河、與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協(xié)商,在哈爾濱市動力公證處辦理了繼承公證,公證書載明: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放棄繼承權(quán),石俊英遺留的房產(chǎn)由張古河和張某某共同繼承。其中張某某繼承132.42平方米,張古河繼承132.41平方米。2014年6月21日,與張某某、張古河、與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經(jīng)協(xié)商,由張某某、張古河為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書載明:動遷安置房中的50平方米由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繼承,所交購房款由張某某、張古河共同負擔。2014年6月12日,張某某與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筒稱征收辦)達成了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征收辦為張某某產(chǎn)權(quán)調(diào)換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張某某其應向征收辦交納產(chǎn)權(quán)調(diào)換房屋購房款24萬元,得提前搬遷獎勵12000元和私建房屋補償金額20328元,扣除張某某應得的各項補償款和獎勵款后,張某某應向征收辦交納207672元。同年6月17日,張某某、張古河與征收辦達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由征收辦分別張某某、張古河產(chǎn)權(quán)調(diào)換建筑面積70.00/90.00平方米的房屋,二被告認可動遷房屋的住宅與住改非評估差價130500元記載在張某某的補償協(xié)議中。2014年6月27日張某某給付五原告購房款12萬元,剩余購房款12萬元至今未給付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張某某、張古河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交納購房款24萬元是否共同義務。張某某主張已經(jīng)給付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12萬元,剩余12萬元應由張古河承擔。張古河主張拆遷時有47萬元補償款計入張某某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該款應用于交納張某某、張古河增加面積款及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交納購房款。張某某、張古河于2014年6月21日簽訂《保證書》約定“張某某、張古河保證把化工路26號拆遷后其中50平方米由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繼承。此房款由張某某、張古河共同負擔交納?!睂幾h款項約定非常清楚。張某某、張古河對給付該款負有共同義務,至于該款是否應該從拆遷補償款中支出非本案審理范圍,張某某、張古河另提起訴訟另行解決。綜上,張某某、張古河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張古河各負擔27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張某某、張古河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交納購房款24萬元是否共同義務。張某某主張已經(jīng)給付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12萬元,剩余12萬元應由張古河承擔。張古河主張拆遷時有47萬元補償款計入張某某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該款應用于交納張某某、張古河增加面積款及為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交納購房款。張某某、張古河于2014年6月21日簽訂《保證書》約定“張某某、張古河保證把化工路26號拆遷后其中50平方米由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古某繼承。此房款由張某某、張古河共同負擔交納。”對爭議款項約定非常清楚。張某某、張古河對給付該款負有共同義務,至于該款是否應該從拆遷補償款中支出非本案審理范圍,張某某、張古河另提起訴訟另行解決。綜上,張某某、張古河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張古河各負擔2700元。
審判長:焦崇升
審判員:柳波
審判員:崔寧
書記員:于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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