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原告:何留姣。系原告張某某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陸遜,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國營。
被告:張某某。系被告宋國營妻子。
原告張某某、何留姣與被告宋國營、張某某占有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何留姣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何留姣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朱 帆
書記員:郝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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