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振候,上海市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春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劍飛,上海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崇明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區(qū)城橋鎮(zhèn)八一路XXX號。
原告張某訴被告石春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崇明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張某以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并表示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張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丁??丁
書記員:黃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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