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其
蔡曉靜(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
李凱燕(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張某某
楊秀敏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其,農民。
委托代理人蔡曉靜、李凱燕,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楊秀敏(系張某某兒媳)。
抗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張某某訴張某其相鄰通行糾紛一案,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日作出(2009)豐民初字第16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唐檢民行抗(2011)50號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2)唐民再終字第40號民事裁定,交由豐潤區(qū)人民法院再審。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豐民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張某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分家單中三個當事人中有兩人手中都有該分家單,并且均認可該分家單,且有證人證實三人原來分家前均從該院內通行,故該分家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上訴人未能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張某某現(xiàn)在借用通行的通道不是張某宅基地,而是集體公共用地。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訴訟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張某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分家單中三個當事人中有兩人手中都有該分家單,并且均認可該分家單,且有證人證實三人原來分家前均從該院內通行,故該分家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上訴人未能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張某某現(xiàn)在借用通行的通道不是張某宅基地,而是集體公共用地。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訴訟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張某其負擔。
審判長:甄飛
審判員:李巖
審判員:劉巖
書記員: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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