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夏金樹,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顧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雇工,小學文化,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陽某財險衡水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育才街西永興路南格林家園17號樓三層。
負責人:郝智,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呂旭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73699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被告顧某某駕冀T×××××3號車沿205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黃驊市羊三木鄉(xiāng)羊二村路口處與由西向東騎電動三輪車的原告張某某相撞,致原告張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張某某無責任,被告顧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在該事故中所受傷經醫(yī)療部門診斷為:左側硬膜下血腫,左顳腦挫傷,蛛網膜下出腔出血,顱面骨多發(fā)骨折,顱底骨折拌左側腦脊液鼻漏,額部頭皮裂傷,右側動眼神經損傷,雙側硬膜下積液,右額葉腦挫裂傷。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和十級傷殘。被告顧某某在原告張某某住院期間為其墊付醫(yī)藥費28613.67元。
另查,被告顧某某駕駛冀T×××××3號車在被告陽某財險衡水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各一份,三者險的理賠限額為200000元,且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原告張某某請求的損失事項中,應予確認的部分如下:
一、醫(yī)藥費79062.56元(證據(jù)是病歷、診斷證明、收費收據(jù)、用藥清單);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100元/天×31天,證據(jù)是住院病歷);
三、誤工費6502.80元(按河北省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每日54.19元計算,本院根據(jù)原告張某某傷情、誤工期限支持120天。證據(jù)是住院病歷、羊三村村委會證明、其女張立杰殘疾人證。被告保險公司抗辯不應支付誤工費,原告張某某雖已超60周歲,但系農業(yè)人口,沒有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其全家依靠原告的勞動收入來維持生活,故對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四、護理費8471.81元(按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43.59元/天×28天×2人=8041.04元,143.59元/天×3天×1人=430.77元,證據(jù)是住院病案、護理人身份證);
五、傷殘賠償金37131.36元(按河北省上年度農村純收入11051元/年×16年×21%=37131.36元。證據(jù)是傷殘鑒定書、戶口頁);
六、精神撫慰金12000元(證據(jù)是事故認定書、傷殘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為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在事故中無責任);
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8948.30元(被撫養(yǎng)人張立杰,系原告張某某女兒,智力一級傷殘,生活不能自理,其生活靠原告張某某夫妻二人撫養(yǎng),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按照河北省上年度農村消費性支出9023元/年×20×21%÷2。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意見書,戶口頁,家庭關系證明,殘疾證);
八、鑒定費800元(證據(jù)是鑒定費票據(jù));
施救費200元(證據(jù)是施救費票據(jù));
交通費300元(本院酌定)。
上列應予確認的損失合計為166516.83元。原告的其他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上列經本院確認的166516.83元損失,因被告顧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被告陽某財險衡水支公司應在被告顧某某冀T×××××3號車所投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依10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166516.83元。被告陽某財險衡水支公司對原告上列經本院確認的損失賠付后,被告顧某某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張某某得到上述賠償后返還被告顧某某墊付款28613.67元。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冀T×××××3號車所投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賠付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166516.83元;
二、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張某某上列經本院確認支持的損失賠付后,被告顧某某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賠償義務;
三、原告張某某獲得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顧某某墊付款28613.67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7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78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1809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旭禮
書記員:劉澤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