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隨縣。
委托代理人:胡衛(wèi)明(代理權限:代為起訴、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收代簽法律文書、代領執(zhí)行款),隨縣洪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發(fā)能,男,1968年9月30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隨縣。
委托代理人:周傳鴻(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提起上訴,代簽法律文書),隨縣洪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8181330-8,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沿江大道沿江一號。
負責人:周文全,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宏?。ù頇嘞蓿捍鸀檎{查,提供證據(jù),出庭,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簽收法律文書,提起上訴,申請執(zhí)行),湖北扶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易發(fā)能、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強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衛(wèi)明,被告易發(fā)能的委托代理人周傳鴻,被告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宏俊到庭參加。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北桓嬉装l(fā)能駕駛的號牌為鄂S×××××號小貨車在被告紫金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尚屬保險期限之內,故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首先應由被告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相應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內支付原告的醫(yī)療費3494.82元(醫(yī)療費1644.82元、后期治療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在交強險相應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內支付原告賠償金9841元(誤工費7180元、護理費2361元、交通費300元),上述二項合計13335.82元。原告下余經(jīng)濟損失75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桓嬉装l(fā)能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被告易發(fā)能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蔡中偉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分責的標準,對原告受傷后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易發(fā)能應當按其主要責任即70%的比例予以賠償即750元×70%=525元。因被告易發(fā)能駕駛的鄂S×××××號小貨車在被告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購買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故被告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的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金525元。
本案中,蔡中偉應當按次要責任即30%比例承擔交強險限額外的原告損失,因原告未起訴蔡中偉,在庭審中,原告已明確表示予以放棄。
綜上所述,被告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之醫(yī)療費用項下1萬元限額內支付原告醫(yī)療費3494.82元、在交強險之死亡傷殘賠償金項下11萬元限額內支付原告賠償金9841元,合計13335.8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支付原告賠償金5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張某某賠償金13335.82元。
二、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張某某賠償525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判決的賠償金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易發(fā)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分理處,賬戶: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強
書記員:張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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