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北縣星火供熱有限公司
樓惠人(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
張劍鋒
原告張北縣星火供熱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北縣張北鎮(zhèn)興和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志英,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樓惠人,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劍鋒。
原告張北縣星火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火公司)與被告張劍鋒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星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樓惠人,被告張劍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居住的住宅小區(qū)提供冬季供熱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熱合同關系。在2013年度、2014年度采暖期內,原告為被告提供了供熱服務,被告未交納供暖費,故原告請求被告交納供暖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取暖費,原告主張,并在被告居住地進行催收公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但是原告主張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標準計算,明顯高于損失,根據(jù)公平原則,本院酌情調整為本金的10%即806元;被告關于原告供暖未達規(guī)定標準的抗辯意見,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也未原得到告的認可,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劍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北縣星火供熱有限公司采暖費8060.9元,滯納金80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張劍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述期滿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居住的住宅小區(qū)提供冬季供熱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熱合同關系。在2013年度、2014年度采暖期內,原告為被告提供了供熱服務,被告未交納供暖費,故原告請求被告交納供暖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取暖費,原告主張,并在被告居住地進行催收公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但是原告主張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標準計算,明顯高于損失,根據(jù)公平原則,本院酌情調整為本金的10%即806元;被告關于原告供暖未達規(guī)定標準的抗辯意見,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也未原得到告的認可,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劍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北縣星火供熱有限公司采暖費8060.9元,滯納金80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張劍鋒負擔。
審判長:趙福星
書記員:張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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