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向德富(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
黃金玉
劉潤澤
劉某某
劉秀某
吳某某
王某某
吳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德富,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黃金玉。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潤澤。
法定代理人黃金玉,系劉潤澤之母。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某。
法定代理人黃金玉,系劉某某之母。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秀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吳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吳某某。
再審申請人張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黃金玉、劉潤澤、劉某某、劉秀某、吳某某、王某某、吳某某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鐘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鐘祥民一初字第00005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5)鄂荊門中民一終字第0021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張化組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判決錯誤。
1.申請人屬于農(nóng)村建筑工,其有無建筑資質與劉千定的死亡并無因果關系。
2.一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應當由原審原告舉證證明申請人承建的圍墻存在質量問題。
3.申請人與劉千定之間不存在提供勞務與接受勞務的法律關系。
(二)二審法院遲延送達開庭傳票導致申請人未能按時到庭,二審法院裁定該案按撤回上訴處理錯誤。
張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八項 ?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審查查明:2015年9月17日張某某與十五冶金對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于9月19日出國前往剛果金卡莫亞項目部工作。
二審法院向張某某郵寄的開庭傳票于2015年9月19日到達鐘祥市郵政局冷水分局,張某某家人于10月1日領取。
二審法院將開庭時間訂在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
本院認為,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設定了強制性規(guī)范,即承擔建設施工的主體應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資質等級,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其目的是從根本上杜絕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發(fā)生,以減少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損失。
本案中張某某無建筑施工資質證書,其承建的院墻崩垮,與事故導致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關系,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10%的責任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向張某某送達開庭傳票程序合法,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及時說明未到庭的正當理由,二審法院裁定該案按撤回上訴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
張某某外出工作的行為并不影響其依法聘請代理人代其參與二審程序的訴訟,其認為二審法院遲延送達開庭傳票,導致未能按時到庭,二審法院裁定該案按撤回上訴處理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張某某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八項 ?規(guī)定的情形,對其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設定了強制性規(guī)范,即承擔建設施工的主體應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資質等級,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其目的是從根本上杜絕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發(fā)生,以減少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損失。
本案中張某某無建筑施工資質證書,其承建的院墻崩垮,與事故導致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關系,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10%的責任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向張某某送達開庭傳票程序合法,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及時說明未到庭的正當理由,二審法院裁定該案按撤回上訴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
張某某外出工作的行為并不影響其依法聘請代理人代其參與二審程序的訴訟,其認為二審法院遲延送達開庭傳票,導致未能按時到庭,二審法院裁定該案按撤回上訴處理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張某某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八項 ?規(guī)定的情形,對其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萬玲
審判員:周沂
審判員:吳程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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