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楊靜(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
李明(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
孔某來
趙淑蘭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靜、李明,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孔某來。
被告趙淑蘭。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孔某來、趙淑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55元,減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55元,減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肖春杰
書記員:明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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