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艷,上海宇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上海華某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被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
被告:俞興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
原告張某訴被告上海華某大酒店、陳某、俞興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被告上海華某大酒店、陳某、俞興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印??靜
書記員:俞建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