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張某某與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張某某
邱想(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
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
向文
李蔚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想,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向文,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蔚,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想,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蔚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7月16日,原告為其本人所有的魯A×××××號車,在被告處購買了責任限額為95,2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
2015年2月24日21時30分,原告駕駛魯A×××××號車行駛到紅安縣楊臺山路段時發(fā)生單方事故,交警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為處理車輛施救事宜,支出施救費1,400元。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向被告電話報案,被告指派工作人員對事故及車輛損失情況進行了查勘和定損,并告知原告在修理后可向被告正常理賠。
后原告將車輛送修,修理費為67,255元。
原告將修理費金額告知被告,被告工作人員口頭表示修理費金額與其內部定損金額相符,原告可向被告正常理賠。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保險賠款的申請,被告拒絕賠償且拒不告知原因。
現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68,655元(車損67,255元、施救費1,4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異議。
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沒有懸掛正式牌照,屬于無證上路,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原告是不足額投保,應按照投保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賠償。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到事故現場進行了查勘,但雙方對定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定損價格還沒有出來。
原告的車輛配件銷售清單的內容不符合常理,原告自行修理的車損賠償要求過高。
原告張某某提交了下列證據:
1、居民身份證、魯A×××××號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2、被告工商登記信息,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3、保險單、保險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投保的事實;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及車輛受損的事實;
5、手機短信圖片,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報案的事實;
6、車輛配件銷售清單、維修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支出維修費67,255元;
7、車輛施救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支出施救費1,400元。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提交了下列證據:
1、投保單復印件,證明原告不足額投保,被告進行過告知;
2、內部保險處理清單,證明原告不足額投保應按比例賠償,以及原告新車購車價和出險時實際價值。
經庭審質證,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對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證據2、5無異議;證據1中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無原件;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對金額有異議;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現場查勘時車輛沒有懸掛正式牌照;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合理性有異議,金額過高,銷售清單未蓋章;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但金額過高。
原告張某某對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認為系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并且投保單中沒有對不足額投保有特別約定;證據2系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不足額投保的約定并沒有向投保人進行說明和告知。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2、3、4、5、6、7,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1中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雖系復印件,但涉案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認定處理,被告也進行過保險查勘,可以佐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真實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系復印件,證據2系其單方自行制作,均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本院綜合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7月16日,原告張某某為其所有的魯A×××××客車向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一年,該車輛初次登記時間為2004年。
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新車購置價340,000元,保險金額95,200元。
2014年9月11日,經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批改,前述被保險車輛牌號變更為魯A×××××。
2015年2月24日21時30分,原告張某某駕駛魯A×××××客車行至紅安縣楊臺山路段時,開到路邊水溝致車輛受損。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某某因施救支出吊車費1,400元。
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派員進行了查勘定損,并預估了維修費用后,告知原告張某某可以進行修理。
原告張某某遂將車輛送修,支出修理費67,255元。
此后,原告張某某要求理賠,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因內部審批流程未通過而拒賠。
2015年9月2日,原告張某某訴訟來院,要求如訴稱。
審理中,因雙方堅持各自意見,本案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關系及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交通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調查認定,涉案車輛亦具有合法牌照,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辯稱車輛無證上路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沒有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辯稱依合同應按責任限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付車損險保險金,但其提交的投保單為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相關保險條款字體極其細微,免責條款缺乏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顯提示,故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未能證明其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四款 ?規(guī)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是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較而判斷是否足額投保以及是全額還是按比例賠付保險金。
而訴爭保險條款約定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是以“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比較而判斷是否足額投保以及是全額還是按比例賠付保險金,但保險合同并未約定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即保險價值,故訴爭保險條款約定與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四款 ?規(guī)定不符。
本案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二款 ?“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
因此,對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辯稱本案系不足額投保,應按責任限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付車損險保險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雖對原告張某某主張的車輛損失金額提出異議,但對維修發(fā)票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且系被告通知原告張某某自行維修,其亦未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評估鑒定,故本院對其異議不予采納。
原告張某某訴請車損67,255元、施救費1,400元,合計68,655元,未超過發(fā)生事故時的按合同約定折舊率計算的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也未超過保險金額,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應予以賠付。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三十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張某某支付保險金68,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6元,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516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2、3、4、5、6、7,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1中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雖系復印件,但涉案交通事故已經交警部門認定處理,被告也進行過保險查勘,可以佐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真實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提交的證據1系復印件,證據2系其單方自行制作,均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本院綜合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7月16日,原告張某某為其所有的魯A×××××客車向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一年,該車輛初次登記時間為2004年。
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新車購置價340,000元,保險金額95,200元。
2014年9月11日,經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批改,前述被保險車輛牌號變更為魯A×××××。
2015年2月24日21時30分,原告張某某駕駛魯A×××××客車行至紅安縣楊臺山路段時,開到路邊水溝致車輛受損。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某某因施救支出吊車費1,400元。
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派員進行了查勘定損,并預估了維修費用后,告知原告張某某可以進行修理。
原告張某某遂將車輛送修,支出修理費67,255元。
此后,原告張某某要求理賠,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因內部審批流程未通過而拒賠。
2015年9月2日,原告張某某訴訟來院,要求如訴稱。
審理中,因雙方堅持各自意見,本案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關系及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交通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調查認定,涉案車輛亦具有合法牌照,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辯稱車輛無證上路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沒有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辯稱依合同應按責任限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付車損險保險金,但其提交的投保單為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相關保險條款字體極其細微,免責條款缺乏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顯提示,故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未能證明其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四款 ?規(guī)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是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較而判斷是否足額投保以及是全額還是按比例賠付保險金。
而訴爭保險條款約定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的,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是以“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比較而判斷是否足額投保以及是全額還是按比例賠付保險金,但保險合同并未約定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即保險價值,故訴爭保險條款約定與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四款 ?規(guī)定不符。
本案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第二款 ?“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
因此,對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辯稱本案系不足額投保,應按責任限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付車損險保險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雖對原告張某某主張的車輛損失金額提出異議,但對維修發(fā)票真實性未提出異議,且系被告通知原告張某某自行維修,其亦未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評估鑒定,故本院對其異議不予采納。
原告張某某訴請車損67,255元、施救費1,400元,合計68,655元,未超過發(fā)生事故時的按合同約定折舊率計算的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也未超過保險金額,被告信達保險武漢支公司應予以賠付。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三十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張某某支付保險金68,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6元,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振華
審判員:李召祥
審判員:李波

書記員:郭婷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