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龐安來(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宋某某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晉州市。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晉州市。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安來,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晉州市。
原告張某、張某某與被告宋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張某某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安來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其借用原告別克君威汽車一輛(牌照號冀A×××××)或賠償100000元的等價損失;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1月2日,張某自郭雅茹手中購買別克君威牌轎車一輛,該車登記在張某父親張某某名下。
2016年10月7日,被告以其朋友家結婚用車為由,將原告別克君威牌轎車借走使用。
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還車,被告一直推諉拖延,至今未能返還原告車輛。
宋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屬實,因車被他人扣留,現(xiàn)正協(xié)商解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
被告將屬于原告張某某所有的車輛借走后不予返還,侵害了原告張某某的合法權益,原告張某某要求返還汽車,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申請對該車的現(xiàn)價值進行司法鑒定,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車已滅失,原告要求賠償100000元等價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返還原告張某某別克君威汽車一輛(牌照號為冀A×××××、車輛識別代碼LSGGA53Y7AH001051、發(fā)動機號091610537),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保全費1070元,共計111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
被告將屬于原告張某某所有的車輛借走后不予返還,侵害了原告張某某的合法權益,原告張某某要求返還汽車,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申請對該車的現(xiàn)價值進行司法鑒定,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車已滅失,原告要求賠償100000元等價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返還原告張某某別克君威汽車一輛(牌照號為冀A×××××、車輛識別代碼LSGGA53Y7AH001051、發(fā)動機號091610537),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保全費1070元,共計111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高江哲
書記員:翟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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