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住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方武,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住黑龍江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文強,黑龍江太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方武,被告張某委托代理人文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哈爾濱市第一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機械公司”)職工,于2003年辦理了退休手續(xù),在退休時未支取住房公積金2562.42元。原告在2015年支取時,第一機械公司提出原告的公積金雖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提取回公司財務處,但已經(jīng)被原財務處工作人員即被告領取,因此拒絕向原告支付應在2003年7月向原告發(fā)放的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2652.42元。原告從未委托被告領取公積金,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領取了本屬于原告的公積金。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住房公積金2652.42元;2、被告支付從2003年3月至今的利息2075.2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原告起訴被告沒有法律依據(jù),被告不應作為本案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自認,從未委托過被告領取住房公積金,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成立委托關系,因此原、被告之間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雙方?jīng)]有權利義務關系。按照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福利待遇,公司應當將住房公積金直接給付職工。原告的權利是被公司侵害,原告只能與公司之間存在權利與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被告不應當是被告民事主體,故請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一、公積金個人明細查詢表打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在2015年1月份剛剛得知本人的公積金余額已經(jīng)被領取。
被告質證:該證據(jù)沒有加蓋公章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不能證明該公積金被何人領取。
證據(jù)二、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照片打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公積金繳存余額2652.42元,已被被告?zhèn)€人領取。
被告質證:該證據(jù)沒有加蓋公章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不能證明被告領取原告公積金。
被告未舉證。
綜合分析以上證據(jù)及各方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被告均系哈爾濱市第一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原告于2003年辦理了退休手續(xù)。被告于2003年7月22日未經(jīng)原告同意,領取了原告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本息合計2652.42元。
本院認為:被告領取原告公積金2652.42元的事實,有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作為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領取了屬于原告的住房公積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返還。被告占有原告住房公積金款項多年,應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利息損失。原告要求按照同期貸款利率6.46%及起算時間2003年3月22日計算利息損失缺乏依據(jù),本院按照2003年7月22日的五年以上期貸款利率5.76%計算,自2003年7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損失應為1914.33元(2652.42元×5.76%×12.53年)。原告主張利息損失2075.26元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給原告張某某住房公積金2652.42元;
二、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張某某住房公積金利息損失1914.33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張某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張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馮玉堂
人民陪審員 裴翠芹
人民陪審員 李連芳
書記員: 趙一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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