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
委托代理訴訟人:劉清云,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
第三人,秦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偉,河北泰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某與賈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7150元,減半收取計357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張志琪
人民陪審員 蔡玉坤
人民陪審員 周德倫
書記員: 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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