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尚義縣。被告劉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尚義縣。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尚義縣。委托代理人張暉,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稱,原告與二被告系朋友關系,2010年5月8日被告劉海軍向原告借款5萬元用于資金周轉(zhuǎn),約定利息為2分,每三個月結(jié)利息,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趙某系擔保人。2011年6月5日還本金1萬元及前期全部利息,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和剩余利息。被告劉海軍外出至今無聯(lián)系,經(jīng)與被告趙某協(xié)商還款一事無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要求二被告償還剩余借款4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劉海軍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被告趙某辯稱,1、原告是張某,但借據(jù)上是張莉,原告主體不適格;2、原告于2011年6月5日前向被告主張索要借款,保證期間已經(jīng)過,趙某不應承擔保證責任;3、2011年6月5日被告劉海軍還款1萬元,保證人不知情,原告與借款人已經(jīng)對借款數(shù)額和利息進行了重新約定,但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4、還款標注中還欠4萬元,應為原告放棄了利息訴訟請求。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5月8日被告劉海軍出具借據(jù)一份,借據(jù)上載明“今借到張莉人民幣伍萬元,月利率2分,三個月一結(jié)利息,借款人劉海軍,擔保人趙某”。被告劉海軍在2010年8月8日、11月8日、2011年2月8日、6月5日分別付原告利息3000元。被告劉海軍在2011年6月5日還本金10000元,8月8日付利息2400元。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海軍、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被告趙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海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持有被告劉海軍出具的借據(jù),應認定該借款出借人為原告張某,原告張某有權利要求被告償還借款。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民間借貸年利率24%,對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劉海軍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和剩余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有權利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借款,本案保證期間應從提出訴訟之日起算六個月。被告趙某作為該借款擔保人仍在保證期限內(nèi),對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海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應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1年8月9日起算至判決限定履行日止);二、被告趙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75元,由被告劉海軍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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