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旭楠,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公民身份證號:×××。
原告張某與被告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加琳、劉旭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本息全部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循環(huán)借款協議》,借款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年。原告按照協議履行了放款出借義務,但被告違反協議的內容,沒有及時歸還借款。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依《循環(huán)借款協議》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責任,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原告張某與被告程某某以及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簽訂了《循環(huán)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借款人為被告程某某,出借人為原告張某,原、被告的借款方式為循環(huán)借款,借款額度5000元;借款額度為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在額度有效期內被告程某某可在原告張某給予的借款額度內自行搭配每次借款使用的金額,但程某某在所申請的借款金額與其未償還的本協議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90日,在額度有效期屆滿前30日,若雙方無爭議,則額度有效期自動延續(xù)12個月,預期收益率為3%月;付款方式為原告授權達飛普惠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fā)出指令將借款劃扣至被告的指定賬戶;如三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任何爭執(zhí),協商不成,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日,被告又與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三方代扣授權協議》,被告授權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發(fā)出扣劃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從被告賬戶中扣劃約定的款項。2015年10月14日被告程某某將用于接受借款和還款的專用賬戶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北省邢臺市中興西大街支行×××賬戶變更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北省邢臺市中興西大街xxxx6賬戶,并于2015年10月14日基于新的專用賬戶與達飛普惠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新簽訂了《三方代扣授權協議》,被告授權達飛普惠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發(fā)出扣劃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從被告賬戶中扣劃約定的款項;《循環(huán)借款協議》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將借款5000元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轉入被告的指定賬戶,被告程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15日償還利息192.56元,利息沖抵至2016年2月22日。被告至今未還清本息。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循環(huán)借款協議》、《三方代扣授權協議》、易智付公司付款流水單、還款明細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與被告程某某之間的《循環(huán)借款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應自覺遵守履行。原告已按約定于2016年1月14日通過第三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被告程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和利息。原告自認被告償還利息192.56元,利息沖抵至2016年2月22日。原告的債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息月利率3%過高,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借款利息應自2016年2月23日起開始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程某某還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的訴請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裴秋紅
人民陪審員 吳娟
人民陪審員 王思家
書記員: 王欣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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