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郭克濱(黑龍江申度律師事務所)
羅繼前
周垚(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
周羿彤(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進鄉(xiāng)進化村村民委員會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肇源縣,現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克濱,黑龍江申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羅繼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垚,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羿彤,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進鄉(xiāng)進化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袁恒君,該村委會主任。
原告張某與被告羅繼前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據張某的申請,追加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進鄉(xiāng)進化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進化村委會)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6日、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克濱,羅繼前的委托代理人周垚、周羿彤,進化村委會主任袁恒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但是從協議內容看,雙方對于征收補償費用的具體分配事宜約定不夠詳細明晰,因此造成雙方產生不同理解認識,從而發(fā)生爭議。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主要爭點在于,土地補償費和經濟作物補償款的性質界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四項。其中土地補償費是對失地農戶的補償,以此保障其基本生活,具有人身屬性,毫無疑義應歸被告羅繼前所有,不應存在爭議。
關于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當然包括經濟作物的補償費用,經濟作物補償款顯然屬于青苗費范疇,理應歸張某個人所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規(guī)定,“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本捅景付裕洕魑锸菑埬硨嶋H投入經營,在雙方對此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相應補償款亦應歸張某所有合理。
基于上述事由,第二次補償款中的經濟作物補償款980806元應歸張某所有;棚室及工作間補償款68905元應由張某和羅繼前均分,各得34452.5元,因此,進化村委會應將1049711元補償款給付張某1015258.5元,給付羅繼前34452.5元。
按照原、被告協議內容,棚室及工作間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應由雙方均分。第一次補償款中相關金額合計311677.9元,減除雙方認可的羅繼前自建補償款23038.66元,差額288639.24元由張某實際占有,故其應返還羅繼前一半即144319.62元。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進鄉(xiāng)進化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張某補償款1015258.5元;
二、第三人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進鄉(xiāng)進化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羅繼前補償款34452.5元;
三、原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被告羅繼前補償款144319.62元;
四、對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給付金錢義務,如給付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4247元,原告張某負擔309.67元,被告羅繼前負擔13937.3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121元,張某負擔661.31元,羅繼前負擔3459.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但是從協議內容看,雙方對于征收補償費用的具體分配事宜約定不夠詳細明晰,因此造成雙方產生不同理解認識,從而發(fā)生爭議。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主要爭點在于,土地補償費和經濟作物補償款的性質界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四項。其中土地補償費是對失地農戶的補償,以此保障其基本生活,具有人身屬性,毫無疑義應歸被告羅繼前所有,不應存在爭議。
關于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當然包括經濟作物的補償費用,經濟作物補償款顯然屬于青苗費范疇,理應歸張某個人所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規(guī)定,“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就本案而言,經濟作物是張某實際投入經營,在雙方對此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相應補償款亦應歸張某所有合理。
基于上述事由,第二次補償款中的經濟作物補償款980806元應歸張某所有;棚室及工作間補償款68905元應由張某和羅繼前均分,各得34452.5元,因此,進化村委會應將1049711元補償款給付張某1015258.5元,給付羅繼前34452.5元。
按照原、被告協議內容,棚室及工作間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應由雙方均分。第一次補償款中相關金額合計311677.9元,減除雙方認可的羅繼前自建補償款23038.66元,差額288639.24元由張某實際占有,故其應返還羅繼前一半即144319.62元。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進鄉(xiāng)進化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張某補償款1015258.5元;
二、第三人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躍進鄉(xiāng)進化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羅繼前補償款34452.5元;
三、原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被告羅繼前補償款144319.62元;
四、對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給付金錢義務,如給付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4247元,原告張某負擔309.67元,被告羅繼前負擔13937.3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121元,張某負擔661.31元,羅繼前負擔3459.69元。
審判長:宋茂森
審判員:劉玉堃
審判員:孟慶瑩
書記員: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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