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周圍(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于2015年2月4日申請對
高某某
高廷彬
趙宏海(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撤訴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圍,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廷彬。
委托代理人:趙宏海,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
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2月4日申請對
被告高某某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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