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嘉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偉,湖北佳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金某某信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溫泉辦事處溫泉路51號(時尚廣場)B座23層2303號。
法定代表人:盛勇敢。
原告張某訴被告湖北金某某信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張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提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員 梁勁松
書記員:盛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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