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全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初中文化,河北省寧晉縣人。
委托代理人趙玉方,寧晉縣城關宏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寧晉縣人。
委托代理人趙玉方,寧晉縣城關宏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高中文化,河北省寧晉縣人。
委托代理人趙玉方,寧晉縣城關宏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兒童,河北省寧晉縣人。
法定代理人馬某某,系張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趙玉方,寧晉縣城關宏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寧晉縣人。
被告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北外環(huán)路8號。
法定代表人袁輝茹,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廣安大街10號美東國際A座15層。
法定代表人康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添,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全會、杜某某、馬某某、張某某為與被告劉某某、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巴劍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全會、杜某某、馬某某、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玉方,被告劉某某,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添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全會、杜某某、馬某某、張某某訴稱,2013年6月29日16時40分許,在393省道南蘇村永紅飯店處,被告劉某某駕駛冀AX2898冀A156W掛大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對方向行駛的張晴駕駛的冀E37610中型貨車相撞,造成張晴當場死亡,中型貨車乘車人張騰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寧晉縣公安交警大隊于2013年7月8日作出了寧公交認字(2013)第002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晴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寧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于2013年7月4日作出了(冀)公(寧)鑒(法尸體)字(2013)053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確定張晴系車禍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查,被告車輛在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發(fā)生事故時均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70%的比例與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張晴的離去,使原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更加艱難,上有父母需要贍養(yǎng),還有1歲的兒子需要照料,張晴的突然死亡給原告家庭成員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擊,為此,原告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訴至貴院,請求判令以上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275802.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相關費用。
被告劉某某辯稱,我所有的冀AX2898冀A156W掛大型貨車在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5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發(fā)生事故時均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方的合法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未到庭,其在書面答辯中辯稱,原告所訴的交通事故車輛冀AX2898冀A156W掛解放半掛貨車,是劉某某消費貸款購置時,掛靠在我公司名下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在掛靠合同中明確約定,掛靠期間實際經(jīng)營人劉某某獨自經(jīng)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劉某某負完全責任并處理事故,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原告訴我公司交通事故賠償一案,我公司不應作為被告,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的冀AX2898冀A156W掛解放半掛貨車在我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5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我公司根據(jù)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合理賠付。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16時40分許,在393省道南蘇村永紅飯店處,被告劉某某駕駛冀AX2898冀A156W掛大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對方向行駛的張晴駕駛的冀E37610中型貨車相撞,造成張晴當場死亡,中型貨車乘車人張騰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察,于2013年7月8日作出了寧公交認字(2013)第002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晴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騰無責任。死者張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經(jīng)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寧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對其尸體進行了檢驗,確定張晴系車禍致顱腦損傷死亡。死者喪葬費為19771元,死亡賠償金為161620元,醫(yī)藥費38元,交通費600元。經(jīng)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寧晉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死者張晴駕駛的冀E37610中型貨車進行了財產(chǎn)損失價格鑒定,該中心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了寧價認鑒車字(2013)第465號道路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該事故車輛的財產(chǎn)損失數(shù)額為29500元,為此,原告方支付鑒定費880元。另外,死者張晴生前的家庭成員有:父親張全會、(本案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親杜某某(本案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妻子馬某某(本案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兒子張某某(本案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此,死者生前無應盡扶養(yǎng)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其應依法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只有其唯一的兒子張某某,本次事故發(fā)生時1周歲,農(nóng)業(yè)戶口,故張某某的被撫養(yǎng)時間為17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45594元(5364元×17年÷2),以下此款計入死亡賠償金。經(jīng)查,肇事冀AX2898冀A156W掛大型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劉某某,該車在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5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發(fā)生事故時均在保險期間內。再者,冀E37610中型貨車的登記車主為寧晉縣鳳凰鎮(zhèn)孟村賈彥華,現(xiàn)車主為死者張晴。原告張全會曾用名張權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被告提交的如下證據(jù)在案佐證: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寧公交認字(2013)第002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寧晉縣公安局劉路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寧晉縣公安局出具的(冀)公(寧)鑒(法尸體)字(2013)053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寧晉縣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及醫(yī)療費、救護車費票據(jù);寧晉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寧價認鑒車字(2013)第465號道路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及收費票據(jù);寧晉縣鳳凰鎮(zhèn)孟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肇事冀AX2898冀A156W掛大型貨車的保險單、行駛證;死者張晴與賈彥華于2007年9月20日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等。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38元,死亡賠償金207214元【(8081元×20年)+(5364元×17年÷2)】,喪葬費19771元,交通費600元,財產(chǎn)損失29500元,財產(chǎn)損失鑒定費880元,以上共計258003元。除以上物質損失外,四原告還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結合庭審中保險公司的意見以及被告方的侵權過錯程度,本院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5000元,以上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失共計293003元。原告的以上損失首先應由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四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220000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四原告財產(chǎn)損失4000元;剩余損失扣除財產(chǎn)損失鑒定費880元后為68123元,因寧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已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晴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且雙方均為機動車,故原告的剩余損失68123元應由被告劉某某按70%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47686.1元;又由于被告劉某某在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還投有責任限額為55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故被告劉某某的上述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直接賠付四原告;財產(chǎn)損失鑒定費880元應由被告劉某某按7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616元。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直接賠償四原告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chǎn)損失等共計271686.1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四原告財產(chǎn)損失鑒定費616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石某某凱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675元;剩余290元由四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巴劍英
書記員: 江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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